
环境状况越来越糟糕,环境法律随之出现,这种法律和过去的法规很不相同,对老派的法学思想形成了不少难题,需要好好研究。
环境法的特殊性
环境法规具备跨越时空、权责失衡、非绝对、相互关联及正面引导等特征。跨越时空意味着超越国家疆域,从全球角度考量;权责失衡表现为法律赋予的权益和义务并不均等,时间跨度与覆盖领域上存在区别。例如在特定区域,企业为维护生态需承担更重责任,其权益可能体现在不同层面。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经典法学观念认为权责平衡,但环境法在具体到某个地方、某个时候或某个群体时,总量并不相等。比如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方,以前过度利用资源,现在需要承担更重的管理责任,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在发展中能获得一定利益,责任比较轻。这就改变了原来那种一一对应的模式。
义务履行的非绝对性
环境责任落实很难做到万无一失,因为自然现象和人类活动方式都会干扰责任实现。比如水灾、地动这类天灾,会破坏既定的环境管理安排。因此需要重新思考旧的法律观念,让自然现象在法律联系里占有更重要的位置。
对传统理论的挑战
环境法律出现后,社会规范体系随之转变,原先的法律角色不再局限于既定范围,这一变化对既有法学思想构成考验。以往的法律学说多着眼于单一国家的情形,但环境法律则要求具备世界性的眼光。比如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某个国家的减碳成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制约,因而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协同行动。
法律效应的争议
旧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国际上的环境法规需要一致标准,并且不受国家限制,这种法规的作用不确定。如果用不太严格的法规来确立环境法规的地位,虽然能产生实际效果,但是难以负责法律上的后果。假如某个国家不遵守环境法规,后果要由全世界共同承担,这种情况让不太严格的法规支持国际环境法规变得不容易。
构建体系的必要性
要达成可持续进步,光靠道德和自律很难获得理想的环保成效,必须建立完备的环境法律理论框架。如果缺少科学体系,环境难题会更加棘手,人类的生活环境会不断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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