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负担原则:从谁污染谁治理到污染者付费的演变?

  • 佚名
  • 2018-05-24

环境形势越来越不容乐观,污染制造者需要负什么责任,向来是大家关心的重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的“污染者自负”理念,为处理这个难题提供了思路。

国际原则起源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了“污染者承担”的准则,这一主张迅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许多国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确立下来。该准则明确指出,造成污染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对其污染活动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这一理念在国际范围内促进了环境保护责任的清晰化。

我国法律发展

我国对污染者承担环保责任的规定经历了演变,最初是“谁污染,谁治理”,后来发展为“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早期的“谁污染,谁治理”仅将治理责任限定在处理现有污染,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责任范围更加宽泛,显示了中国环保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

不同原则内涵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则,造成污染的人只需处理已经存在的污染问题。而采用“污染者治理”的规则,造成污染的人需要承担可能发生的污染和长期后果的责任,这两种规则虽然都突出了治理的责任,但在遇到治理不了或不愿意治理的情况时,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

现有原则弊端

污染者应当负责处理污染问题,这个原则只关注治理,面对无法治理或不想治理的情况,缺乏可行的备选方案。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就可能被当作责任转移的对象,这对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造成阻碍。

“污染者负担”优势

污染代价应由排放方负责,这要求他们不仅要处理已造成的污染,还要承担治理区域污染、参与区域污染管理并分担相关费用的义务,这样能够更有效地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原则应用实践

按照污染者承担责任的规则,“三同时”制度能够不受限制地执行。如果造成污染的单位有实力并且愿意自行处理,那么排放费用可以依照过去的标准收取;通过设定治理期限并由专业机构代为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来治理污染,能够同时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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