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即环境保护法,各国环境法称谓有何不同?

  • 佚名
  • 2010-12-01

在我们国家,许多人以为环境法就是环境保护法,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这背后有许多值得商榷的方面。

环境法定义

法学界普遍认同的环境法概念,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实施,关于维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及其他危害的法律规则集合。这一概念适用领域宽广,关联到我们生存环境的各个层面,例如空气、水体、土壤等方面的维护。

这个说法确立了环境法规的权威地位和执行力度,是我们维护生存环境的关键法律支撑。

各国称谓差异

各国对环境领域的规范有不同的叫法。美国把这类法规笼统叫做“环境立法”或“环境法”,有时也特指“环境保护法”或“环境政策法”。前西德称之为“干扰侵害防护法”,前东德则用“国土整治法”来表述。西欧多数国家采用“污染控制法”这一名称。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地区则普遍使用“自然保护法”。日本在过去将这类法律称为“公害法”,而我们国家则定名为“环境保护法”。

这些不同的称谓体现了各国在环境管理和法律侧重点上的差异。

称谓局限问题

这种名称容易让人误以为仅涉及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无法包含环境法的所有范畴,比如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就可能被忽视。为了更周全地体现,一些国家开始采用“环境法”这一叫法。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这个名称,侧重于强调维护现有环境,未能充分反映提升环境品质这一目标,无法全面涵盖环境法律的作用。

趋向统一称谓

如今,许多国家开始采用“环境法”这个名称,因为原来的叫法存在不足。这个新称谓能更周全、更妥帖地概括环境法所囊括的范围和职责。它既涉及对污染的治理,也关乎对自然生态和资源的维护,同时还表明了对环境状况的优化追求。

这种一致叫法的方式,能促进国家之间在环境法规层面的沟通和协作。

概念主张多样

环境法这个名称,其内涵比叫法要丰富得多。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环境法的定义是所有人都认可的。人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环境法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这也显示出环境法所包含的范围非常宽广,并且问题很复杂。

有些侧重于环境法对自然生态的全面维护,另一些则更关心对人类身体的保护。

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当前普遍采用“环境保护法”这一名称,不过,随着对环境法律体系理解的加深,人们开始认识到这种叫法的不足之处。许多官方文件和学术探讨逐渐改用“环境法”这个说法,目的是为了更贴切地满足环境治理和守护的实际需要。

这说明我国也在与国际趋势接轨,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有人好奇,我国将来是不是会全部叫“环境法”而不是“环境保护法”?如果觉得这篇文章不错,请帮忙点个赞,并且分享给周围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