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应当确立何种价值取向,是以人类福祉为根本,还是以生态系统整体性为出发点?这个议题,决定了环境法能否切实履行职责。
传统价值取向局限
传统环境法往往以人为中心,把自然环境当作可以开发利用的对象,许多研究者认为环境法的核心在于公平和好处,重视人的重要性。这种把人与自然分开的看法,没有认识到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整体。比如,在利用自然资源的时候,常常只想到人的发展,不把生态系统的平衡放在心上,结果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这清楚地表明了传统价值观念的不足之处。
以往的看法常用人类的需求来评估环境法的重要程度,觉得它主要在于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和好处。不过,这种思路使得环境法虽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然环境,却没能全面理解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结果环境方面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表明过去那种看重价值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保护环境的需要。
环境问题本质剖析
环境状况的根源在于人类同自然界之间的互动方式,从整体角度分析,这关乎人类社会整体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以往人们把自然当作取之不尽的物资,随意利用,忽视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比如大量砍伐树木,导致土地受到侵蚀、物种数量下降等情况,这些现象都是两个系统未能协调发展的后果。
旧有的环境保护措施只以人的需求为考量,不曾顾及自然界自身的运行规律和整体联系。因此,环境状况不断变差,人类生活也遭受波及,比如空气污染加剧、天灾事故增多等情况,这些现象提醒我们应当再次思考人与自然的互动方式。
传统价值定位弊端
传统环境法对价值的看法有个问题,就是把人和自然分开对待,这种想法太偏重人自己了。它把大自然当成人类活动的工具,只顾眼前的好处。比如有些地方为了赚钱,大量扔垃圾,弄脏了环境,最后反而害了所有人,也害了以后的人。
在此情形中,环境法难以从根本上处理环境难题,反而让问题更加棘手。它没有意识到自然体系对人类存续的关键作用,也没有顾及生态系统固有的法则,因此环境管理收效甚微。
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
生态整体主义的环境理念主张超越人类本位思想,以整个生态系统的福祉为出发点。环境法规应当把生态整体福祉当作最终追求,这样能够从根本上弥补过去价值取向的不足。比如立法过程中,需要全面权衡生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
以生态整体为出发点,环境法能更有效地维护环境。它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看作一个整体,不再单纯关注人类需求,而是注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与进步,这样才能够真正达成环境保护的目的。
可持续发展观的不足
有研究者倡导了持续发展的理念,不过,不能将它当作环境法的根本目的,这种观点并不恰当。持续发展的理念主要关注人类福祉,而环境法应当致力于生态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举例来说,如果仅仅重视人类对资源的永续利用,也许还是会忽略其他生物的生存条件。
生态平衡与人类进步的关联,在某种意义上得到了关注,不过并未立足于自然整体利益。生态系统的繁复特性及其整体性,未能得到足够重视,环境难题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处理,故不适合作为环境法规的最终追求。
生态整体利益定位意义
以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作为环境法规的最终追求非常重要。这样做能够从根本上守护自然环境,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比如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当首先顾及生态系统的和谐,以此降低对自然环境的损害。
维护生态全局的福祉,有助于更好地守护人类整体的长远发展。生态系统稳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只有精心守护自然环境,人类才能实现持续进步。因此,环境法必须将此作为最终追求的目标。
你把环境法看成是以生态整体好处为最终目的,那么在真正实施的时候,会遇到哪些难题呢?欢迎大家点个赞,把内容分享出去,也欢迎在下面留言来讨论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