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状况越来越差,环境立法思想不够完善,必须立刻调整思想方向。
现有立法理念困境
我国当前的环境法规深受传统“人类至上”思想的影响,这种观念把人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在这种观念主导下,环境法规在整体规划、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力度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比如在整体规划上,没有充分顾及自然生态本身的价值,主要关注人类经济活动涉及的环境要素。这就造成许多破坏生态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约束。
环境伦理观新要求
当代生态道德理念主张人类与自然和睦共生,要求环境法规超越旧有框架,建立合理规范。依据这种理念,自然环境不再单纯为人类谋利,还需维护所有生态成分的稳定状态。比如,针对某些自然保护区制定法规时,必须周全考虑动植物的栖息条件,授予它们必要的法律权益。
现阶段立法不足
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现状,与现行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形成鲜明对比,后者显得不够周全和均衡。现阶段,环境保护主要依赖环境行政管理法规的实施,对于环境法益具备独立地位等根本性理论探讨不足。举例来说,在处理某些河流污染事件时,由于对环境法益独立性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难以对造成污染的方实施全面且有力的刑事处罚。
立法理念的关键作用
环境立法思想在体系建立时发挥着指引作用。它以人类同自然融洽共生为方向,肩负着反映社会普遍价值追求的职责。恰当的立法思想有助于我们在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之间寻得恰当的支点。以某个地方的生态旅游开拓来说明,合理的立法思想能够确保开发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过分损害,并且推动当地经济进步。
环境伦理学的影响
环境伦理学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基础和方向。它推动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界定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左右了立法的目标和意义。在它的发展过程中,许多思想观念转化成了立法的指导原则。随着大家明白生物多样性很关键,相关的法律措施也开始更加重视对各种动植物的保护。
两种理念的博弈
环境伦理学进步的历程在刑法领域显现为两种思想的对立,一是以人为核心的观念,二是将自然视为本体的思想。以人为核心的观念主张人的需求最为重要,制定道德规范时只顾及人类的需要和好处。环境困境日益严重后,将自然视为本体的思想开始受到关注,认为自然界本身具有价值。比如在处理野生动物保护事务时,这两种思想的做法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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