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核心追求一直是法学界的重要讨论,如今环境困境加剧,环境法规的宗旨更需仔细研究。过去那种以人为主的思想,是否与环境法规的目标存在矛盾?环境法规特有的意义又表现在哪些方面?我们一起来弄清楚。
法的价值界定
法律的重要性一直被人们所重视,比较重要的解释是它和人的联系,着重于法律如何满足人的要求。但是,这种看法是以人为中心,从自身的角度出发,用人的需求来评判价值。这其实没有考虑到自然界其他生物的意义,在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时候,它的不足之处越来越明显。
环境法价值取向冲突
现在许多标榜“以人为中心”的理念,与环境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正好相反。当环境变差危及人类生存时,环境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实现人的目标,其他生物的种群也应当被视为目标,它们同样拥有内在价值,都是具有价值的存在。不过有些看法觉得,人类维护环境只是为了自己,其他生物的存在只有对人类有用处才有意义。
环境法价值观点相同点
三种普遍看法都承认环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主体和客体的一致性。比如在研究环境法的目标时,会参考经济法的价值发现,把整体社会利益、公平、正义等当作目的,但并未给予它们特殊地位和性质。这说明这部分研究有共同点,不过也缺少对环境法特殊价值的深入探索。
环境法价值层次
环境法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多个层面。最根本的意义在于维护生命的尊严,这也是环境法着力实现的目标。基于这个根本意义,衍生出环境公平这一更高的价值追求,它是一种全面的公平理念,丰富了法律对公平的理解。环境公平具体包含代内公平,后者着重于保障当代人基本需求的均等,确保每个人都能满足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环境法公平价值核心
生命间地位均等是环境法规律公正性的关键,充分反映了生物一律平等的思想理念。它主张所有生物都享有同等尊严,在法律层面所有生命单元和集体都应被视为具有价值的存在。这是对既有法律思想的显著革新,也是环境法规律与众不同的关键所在。
环境法终极价值
环境法是一门独立的、较新的法律分支,具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点。它既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也处理人类与自然界的联系。它的立法过程、遵守规定等行为,都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融洽相处,也就是追求最终的生态平衡。从价值角度分析,生态平衡意味着所有生命体都是重要的存在,维持生物圈的完整和健康是环境法所追求的最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