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被拉下神坛后,实用主义阐释受青睐,社会发展需其走向前台

  • 佚名
  • 2009-07-14

学术讨论里,国际环境法是否具备独立位置,一直存在不同看法,这种分歧促使很多研究者关注,究竟它能否脱离国内环境法规和国际法而自成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初始形态

最初的环境法规更像是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和一般法律差别很大。那时候它没有经过法学领域的精细打磨,缺少法律应有的专业特点。比如早期一些关于环境的要求,大多是关于环境检测的技术要求,而不是完整的法律条款。

独立地位的学术争议

一些研究者探讨国际环境法是否自成体系,从规范领域来看,即便环境法具备独特性,国际环境法也不算独立,它经常被国内环境法与国际法所涵盖,例如在处理跨国环境资源利用问题时,许多规定同时属于国内环境法与国际法的范畴。

调整方法的共性问题

改善方式是国际环境法规制的不足,也是环境法规制与国际法规制共同面对的困境。这两类法规制都缺少自成体系、专门化的规制方法。在具体处理环境法律相关事务时,经常参考其他领域的工具,难以展现出本领域特有的法律规制特色。

学科独立性的有趣现象

讨论学科是否应该自成体系时,这个领域的权威人士经常强调它的独特性,而不同意的通常是原本就在相关范畴工作的人。学科地位得到明确对学者来说有好处,比如能够得到更多的科研支持和学术上的尊重,不过这也让人们开始思考这些理由是否真的客观公正。

学科独立的判定标准

学科是否具备独立地位,不能只看国家机关是否承认,还要考察它对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产生的具体影响。依据处理争议时的规则所具有的共同点来判定学科是否独立,这种做法虽然和过去的想法类似,不过也有它的道理。比如一些新出现的学科,只有当它们对实践方面有特殊贡献时,才能够成立。

国际环境问题的挑战

国际环境状况对国际环境法规提出了考验,也对传统的公平理念形成了挑战。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也是判断法律好坏的标准。在处理全球环境事务时,怎样平衡不同国家的需求,同时达成公平公正,是传统公平理念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社会各界关注国际环境法是否能够克服诸多分歧,最终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希望大家能够支持,转发出去,也欢迎发表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