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批准开展排污权付费运作及流转的探索活动,目的是推动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这项行动涉及环境保护与经济进步,接下来将具体说明相关指导方针。
重视试点工作
到2017年,试点区域基本上要形成排污权付费利用和流转的机制,并且结束试点项目。2015年岁末之前,必须彻底结束所有已存在排污企业的排污权初次确认工作,从那以后,基本上每五年进行一次确认。确认过程要参考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等,不允许超出总量限制,也不能向不符合产业方向的企业确认。
有偿使用制度
试点区域推行排污权付费制度,排污者需支付使用成本或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排污许可。对于已运营的企业,要结合其经济能力和环保目标,分阶段实施付费获取。获取途径主要按固定额度分配,分配依据由地方政府联合多个相关机构,依据污染治理开销等要素制定。财政与审计单位负责监管分配资金的应用情况。
交易指导价格
在试验启动阶段,依据排放配额固定分配的基准来设定交易参考价位。参与试验的区域需依照法规来管理交易市场,交易活动仅限于本省范围内开展。若当地环境状况未达标,则不允许进行扩大排放量的交易行为。
储备制度建设
设立排污权库,回收超出标准的排放额度,择机推向市场,优先扶持新兴行业和大型科技试点。省际间的交易活动,由多个机构联合推动。达成交易后,交易双方需立即通报并更新排放许可证。
部门协同支持
财政、环保、发展部门负责审核试点申请,强化指导配合,对平台建设给予必要帮助,各自拟定相关管理规范。试点区域需公开各类资讯,保证运作公开。各部门联合行动,为排污主体参与活动创造条件。
经验总结推广
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需要持续关注并梳理试点工作的成功做法,深入分析相关策略,为广泛实施排污权付费及流转机制创造条件。借助这些努力,有望达成主要污染物质排放总量下降的目标,促进经济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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