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益是否该载入根本大法,公益诉讼的施行方式如何界定,这些议题向来是法律界热议的对象,不同看法彼此碰撞,发人深省。
美国视角与启示
斯图尔特教授指出,美国从70年代开始制定的环境法规,体现了其政治程序重视环境保护的价值,立法机制不存在损害环境利益的系统性缺陷,所以没有必要把环境权利写入宪法条文。在美国五十个州里,仅有五个半州在宪法中明确了环境权利。一些研究者认为,州法律文件里加入生态利益,常常是因为短暂冲动,并不是为了彻底改进权利安排,并且这些条款并没有变成环境维护的重要法律依据,这促使我们考虑,美国的做法对咱们国家是否有所帮助。
中国政治过程考量
现在需要研究的是,中国的政治活动是否不太在意环境权益,这个情况对于判断中国是否要把环境权写进宪法非常重要,如果中国的政治活动能够真正保护环境权益,那么环境权入宪的理由可能就不那么充分,如果做不到,就必须仔细考虑环境权入宪的合理性。
环境权的性质与结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指出,环境权本质上属于程序层面,并非一个可以单独存在的权利类别。这项权利需要与公司须尽的环保责任、政府部门应尽的环保任务紧密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由此可见,环境权的落实需要所有相关方一起合作,不能只从某个特定方面去考虑。
德国经验与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介绍了联邦德国基本法中有关环境保护写入宪法的几种不同观点,他说明,把环境权当作个人可以维护的权益来构建,在宪法权利体系建立方面目前还难以做到,这对我国环境权写入宪法的方法有参考价值。
民法典中的环境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认为,民法典中关于环境侵权的界定,与现实中出现的环境损害、生态失衡等现象并不一致,公益诉讼所关注的,是那些不易察觉且属于公共领域的权益,这充分说明环境侵权在法律层面难以清晰界定。
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
华东政法大学的郭海清博士谈到,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涉及宪法层面的思考,其运作需要依据宪法层面的观念与规范。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单位的彭峰研究员指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设立时需要调整其功能定位,过于侧重方法的作用是有害的。那么,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其位置,才能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权益呢?希望大家能够分享观点,也请大家多多支持转发,让更多人关注这个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