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非常关键,它界定了惩处污染的具体条款,能够有效制止相关活动。不过,许多人并不了解这些规定,下面将具体说明。
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主体违法排污,若受罚后仍不改正,行政机关可从责令改正当天起,按原罚款金额逐日持续处罚。例如某化工厂,违法排放被要求整改却拖延不办,将承受这种日渐累积的巨额罚金。罚金多少根据治理环境污染设备耗费、违规直接损失或者非法获利等来计算,同时容许地方性法规补充能够按天持续处罚的违规行为项目。
超标排放处罚措施
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若组织机构等排放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总量限制,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其减少生产或暂停运营进行整改。对于特别严重的情况,需经政府许可方可勒令其停工或终止业务。例如,部分小型钢铁厂长期向空气中排放超标废气,环保机构便具备权限实施前述措施,目的是维护环境品质。
未批先建处罚办法
第六十一条有明确条款,如果建设单位没有依照法规递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材料,或者评估材料未获许可就擅自动工,相关部门会勒令其停工,并处以经济处罚,同时可能要求其将工程恢复到动工前状态。比如某个房地产项目在未做环评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就会面临这种处理方式。这样做能够从源头上防止部分建设工程对自然环境构成潜在威胁。
信息公开违规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明确条款,针对那些核心排污机构,要是他们不把环境数据公布出来,或者公布得不实在,县里或者市里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就会命令他们必须公开,同时还会对他们进行经济处罚,并且把处理结果公布出去。在不少城市里,有些关键的排污公司因为没按照规定公布信息,被环保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处置,这样一来,公众就能更加有效地监督这些公司的环保表现。
特殊违法情形处理
第六十三条列出了若干重大违规行为,比如工程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却继续施工,没有排污许可却排放污染物也不停止排污等。这些行为情节严重,必须从重处罚。比如某家金属加工企业没有排污许可却不断排污,拒绝整改,将面临严厉的惩处措施。
相关机构责任规定
第六十五条有明确条款,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监测单位等在环境服务领域,若存在伪造数据或隐瞒事实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的损害需要负责,除了按照规定接受惩罚,还必须和其它相关责任方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这样做能够有效规范这些单位的工作,保证环境服务工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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