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案件审判已成为全球环境事务中的关键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利红教授发表了题为“我国环境案件审判的法律途径——一项比较法学探讨”的学术报告,内容十分丰富!
讲座嘉宾与参与人员
这场学术活动由高利红教授主持,她是中国最早研究气候诉讼问题的专家之一。环境法领域的王干教授、环境法教学组的胡帮达副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吴凯博士也出席了讨论。法学院还有四十多名研究生和本科生到场,共同参与了此次活动。
讲座背景意义
讲座开始时,高教授阐述了气候诉讼的由来和背景,并从“碳达峰、碳中和”这个角度切入,通过具体资料说明我国在减少排放和降低碳排放方面责任重大且任务漫长。这表明了研究气候诉讼对于我国参与全球气候事务具有关键作用,也让大家认识到这项研究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的重要意义。
气候诉讼概念阐释
高教授通过三个不同层面剖析了气候诉讼的内涵,给出了一个比较狭窄的解释。这种解释有助于把气候诉讼当作一个单独的法律案件种类来对待,能够清晰对应《环境司法宣言》中关于气候案件的界定,同时也利于开展跨国法律研究和司法领域的沟通。
全球气候诉讼历程
高教授梳理了全球气候诉讼从 1986 年至今的三阶段演变历程。第一阶段,此类诉讼旨在补充气候治理政策与司法判例的不足之处;第二阶段,自 2013 年起,诉讼要求政府及企业对气候变化后果负责;第三阶段,以《巴黎协定》生效为起点,致力于推动社会及政策、法律层面的系统性变革,使气候诉讼的演进路径更加清晰明了。
请求权基础定位
高利红教授主张,气候诉讼的诉求根基应当确立为“气候稳定权”。这项权利扩展了基本人权的范畴,促使国际和国内层面承担起新的责任,从而为气候诉讼奠定了理论基础。
我国气候诉讼路径
在国内,能够运用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发起环境案件,为处理纠纷提供规范指引,也为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监督政府及企业减少排放开辟了途径。在海外,可以借助维护人权的法律行动来捍卫国家利益。
会议结束后,各位收获良多。王干教授对高教授的治学精神深受触动,他指出气候变化关乎众多群体的权益,需要寻求人与自然平衡共处之道。胡帮达、吴凯等人也针对相关议题,与高教授进行了细致的交流。各位是否同样对气候审判的前景抱有憧憬呢?可以点击赞赏、转发这篇文章,共同探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