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有何特殊性?主体及对象是关键

  • 佚名
  • 2016-05-27

在法律争端的众多类型中,环境公益诉讼显得与众不同,它像一颗特别的新星,与普通的民间诉讼和政府诉讼截然不同。它究竟有哪些独特之处?接下来详细说明。

主体特殊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并不只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人士。普通民众,包括公民、公司机构以及社会组织,都有资格发起诉讼。举例来说,当某条河流受到污染时,受到直接损害的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而那些虽然与事件无直接牵连但关心生态的公民,同样可以将造成污染的企业诉至法院。涉及面很大,普通民事个体,比如造成环境污染的公司,在环境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可能被提起诉讼;政府机构如果未能执行环保任务,也可能成为法律诉讼的目标。

目的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旨在捍卫公共环境权益。它意在维护国家环境资源、社会环境资源以及广大公众的环境利益。比如,为了保护一片湿地生态免遭开发破坏,人们会提起公益诉讼。这种诉讼追求社会正义、公平,以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力求让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

预防性显著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同时也有纠正功能。损害事实出现之前,只要合理预判公共利益可能遭受损害,就可以提起诉讼。例如,某个工厂的规划项目可能对周边空气造成污染,即使项目尚未开工,也能够提起诉讼。在环境方面,这种警示作用特别重要,因为环境遭到破坏之后很难修复。法律准许民众在损害尚未形成或未彻底形成之际,运用法律途径加以制止,以免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

诉讼对象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比如,那些在生产过程中污染土地的工厂,就可能成为诉讼的目标。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发展,没有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规定,或者制定的政策方案不重视生态利益,导致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它们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程序特殊

环境诉讼程序和常规法庭审判不一样,环境案件审理有专门的规定。为了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对提起诉讼的人的条件有所放宽。在证明材料方面,因为环境事务比较复杂,原告搜集证据很不容易,所以会适当降低他们提供证据的要求。比如说,在判断环境污染和损害有没有关系的时候,会采取对原告更有利的证明方法。在诉讼开销这块,也有相应的照顾措施,减轻原告的经济负担。

赔偿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方式与传统诉讼不同,它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补偿,还涉及环境修复开支。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污染了河流,就必须负责河流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赔偿金不会支付给受害人,而是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这种赔偿机制能够引导企业更加关注环境保护,从而降低对环境的损害。

凭借这些特殊方面,我们得以认识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自然环境方面的特殊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在具体实施层面,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什么?欢迎在下方发表看法,也请对这篇文章进行点赞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