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形势令人担忧,环境法律中强调事前控制的原则,能否有效应对环境风险,正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原则诞生德国
风险预防的意识首先在联邦德国出现,是因为人们发现环境遭到破坏后很难修复,于是产生了提前规划并阻止可能带来危害的行为,以此避免环境被破坏的想法。1974年,联邦德国议会出台的空气净化法律,将风险预防确立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这给了负责人一个机会,即便科学依据不明确,但考虑到环境损害可能无法挽回,他们也能着手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处理全球变暖和北海水域的污染,这一做法促进了德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国际逐步认可
防范隐患的意识逐渐被国际环境规范所接受并采纳,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这种观念常常出现在国际条约、协议以及通告中,最早提出这一观念的是《关于保护北海的国际会议部长宣言》,该文献明确表示,即便没有可靠的因果关系科学证据,也要为防止北海遭受损害而实施必要行动。1987 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这一想法的形成和传播贡献很大。
理念广泛传播
九十年代,预防风险的思想得到大力普及,不少国家开始了解并应用这一方法,它的使用范围持续扩大,还结合了长远的生态平衡观念,1992年,联合国举办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影响深远,该文件指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普遍实施事先控制手段,即便缺乏充分科学论证,也不应推迟行动部署。那一年,两个重要的国际协定都把某个重要原则作为基本规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都是如此。
国内立法需求
环境状况日益严峻,空气和水质污染等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国家应当完善相关法规,制定预防危害的具体措施。即便科学证据尚不充分,只要存在显著风险,就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避免环境进一步恶化。
完善相关体系
要完善风险防控的法规体系。明确这一理念在环保法律中的确切位置和实施范围,并且拟定配套的施行办法和评估标准。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该理念真正渗透到环境管理和决策活动中。
面临挑战机遇
我国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在缺乏足够科学依据时,又该如何制定合适的应对方案。机遇则体现在,这可以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提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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