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亟待修改,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势在必行

  • 佚名
  • 2011-02-26

国际环境法律体系中,风险防范理念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未包含这一内容,这种显著差异确实引人思考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健全程度。

原则重要性

预防风险是一项关键的国际环境法规,源于对环境变化缓慢且无法复原的认识。早在六十年代,德国环境法规中就已出现类似理念,后来逐步扩展到海洋区域保护方面。现在,这一原则已成为全球普遍接受的标准,涵盖所有环境治理范畴,有力促进了国际环境法规的进步。

我国现状堪忧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几乎没有体现预防风险的思想。现行准则在维护环境方面存在缺陷,无法处理带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威胁。例如某些新出现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可能后果,现有准则难以有效阻止。缺少这一准则的支持,环保法的主要条款和体系构建难以全面保护环境。

理念特殊价值

在缺乏科学依据的环境隐患面前,常规手段常常无法应对。一旦出现紧迫的环境状况,即便没有确凿的科学证明,也可以凭借审慎的考量启动预防措施。比如,对于可能带来风险的新型化学物质,可以提前进行管控,防止其扩散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这项原则就像环保领域的“警报系统”,能够迅速察觉并应对问题。

成为习惯法历程

一个理念要变成全球法律体系共同认可的习惯法,预防风险准则走过了很长道路。它最初在德国产生,后来在海洋保护方面得到进步,最终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每一步都包含环保人士和世界各国的付出。如今它已是习惯法,我国作为世界的一份子,也应当看重这一准则。

接轨国际之需

为了使我国《环境保护法》同国际环境法更加协调,采用风险预防原则非常关键。在国际贸易方面,环境标准正变得愈发重要。我国采纳国际上通行的风险预防原则,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环保事务中的影响力,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标准与国际接轨。

立法现实意义

把风险预防当作核心准则写入《环境保护法》,作用很大。这有助于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性质、核心条款和根本价值取向得到显著改善,让环保法规更合理、更管用。此外,把风险预防思想融入主要条款,使条款和准则互相配合、彼此一致,能更有效地守护我国的环境。

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我国《环境保护法》采纳风险防范理念后,对改善我国环境治理能力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若认为本文内容具有参考意义,敬请予以支持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