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产生、发展与我国立法完善

  • 佚名
  • 2017-05-02

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预防为先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普遍推行,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种差别确实引人反思。

原则起源

风险防范理念源自联邦德国的法律条文,其中心思想是要求社会提前进行规划,并且阻止可能造成危害的活动,以此来防止环境遭到破坏。这个理念的出现,是德国在当时应对环境问题的一种主动作为。从那个时候开始,它仿佛一颗种子,为后来其他国家的环境法律制定提供了新的参考方向。

国际应用

不少注重生态平衡的国家,都在本国法规里引入了预先防范的思路。加拿大在1999年更新的《环境保护法》开篇,清楚说明要应用这一思路,并且把它和污染者承担代价等,看作是环境法规的核心准则。全球范围里,很多关于环境方面的协议,也采纳了这一准则,对世界生态保护产生了积极作用。

我国现状

1989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只提出了“以防为先、治理和预防并重”的指导思想,没有明确体现风险预防的理念。那个时期,风险预防的原则还没有传入国内,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自然没有将它纳入考量。现在,只有在极少数的环境领域,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控有具体条款,其他方面则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

争议观点

有部分研究者提出,“优先规避,同步治理”的思路里已经蕴含了事先警示的核心要义,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强调。然而,根据现实状况分析,这种看法并不恰当。首先,在时间顺序上存在明显不同,当初我国尚未了解这一理念,所以不能轻易断定已经有所体现。

确立必要

建立风险预先控制的理念,是应对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实际要求。国家环境法规对涉及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管控不足,一旦这类风险出现,后果会很严重。确立这一理念,对于环境法律体系的本质、构成要素和价值取向具有重大现实作用,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有助于避免重大环境破坏,推动持续发展。

完善建议

咱们国家得趁早在国内的法律法规里明确风险防范的规矩,把相关法律补充得更好。需要把现在所有的环境法规都仔细检查一遍,把那个原则加进去。另外,要多做些宣传,让老百姓和公司都明白这个原则的意义,一起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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