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榅平、付英艳等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定位及修订历程

  • 佚名
  • 2020-04-20

野生动物保护法定位 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_<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基本原则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很多缺陷,健全相关法规十分急迫,这既关系到野生动物的维护,也影响到公共安全卫生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确立野生动物法概念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效力不够充分,需要构建野生动物法的整体框架。这样做可以更周全地规范野生动物事务,防止法律存在疏漏。必须显著增强该法第三章关于野生动物管理的内容,同时把法律名称调整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执行性法规,以便让管理措施更加实用。

统一立法的难题

尽管存在《动物保护法》,不过,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不同种类动物的保护程度差别显著,全面规范的法律过于不切实际。目前,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法规,合并相关法规,拓宽保护领域,是当前迫切需要处理的事务,可以迅速填补法律空白。

立法目的的欠缺

野生动物保护法定位 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_<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基本原则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不够周全,学术上普遍指出其中缺少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和说法。当前生态环境状况复杂多变,人与野生动物的互动日益频繁,这种立法上的欠缺可能会造成潜在隐患,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修订时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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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名录管理

现行法规中,野生动物的清单是判定法律执行和管理的关键参考,尽管法规里列出了五个清单,但不宜随意合并简化,需要通过新的决定和协调流程来处理,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应该修正,同时《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必须重新拟定和更新。

食用范围的空白

当前的法律主要限制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稀有、极度濒危的野生动物,对于具有特殊价值、重要生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及非保护类别的陆栖动物是否禁止食用,法律上没有做出规定,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缺失。《决定》应当反映在法律和新名录之中,新名录收录的普通动物种类需要进行科学的评价。

基本原则的完善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中,基本原则的说明不够充分,风险预防理念作为环境法等领域的核心思想,在野生动物管理方面同样需要被纳入考量。健全这一理念有助于有效管理野生动物可能引发的隐患,进而维护社会安宁和自然环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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