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加剧,环境法确立生态安全原则势在必行

  • 佚名
  • 2005-11-26

环境状况越来越差,生态安全是必须关注的重要事项。在环境法规里明确生态安全理念,从观念角度或者实际角度来说,都具备非常关键的作用。

生态安全内涵

生态安全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能够保持不受损害和干扰的状态,它致力于营造人与自然融洽相处的环境秩序,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空气质量的保障,都属于这个范畴。当前,生态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民众的日常起居。

传统法律局限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觉得法律主要管的是社会怎么样有规矩,哲学上讲法律也主要想着怎么让买卖放心、社会安稳。可这么看问题,遇到环境问题就不管用了,老式的法律没把自然界的秩序看成是法律该管的事,现在保护环境的要求它满足不了。

环境法的新特征

环境法跟传统法律不一样,它把生态体系也包含在法律体系里了。环境法是在环境问题严重时出现的,要实现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就必须重视生态体系方面的事情,显示出“人—自然—人”的法律联系特点。

确立原则的合理性

确立生态安全理念于环境法体系,既合乎意义,又具实际性。从意义层面讲,这是环境法提升其价值内涵的必然要求;从现实角度说,国内环境质量持续下滑,更凸显了这一理念的必要性。这一理念有助于达成生态与社会双重秩序的融洽状态。

理念的转变

生态安全理念需要摒弃传统环境法规中那种完全以人为中心的观念。以前过分强调人类需求,常常忽略自然环境的实际意义。如今必须运用更科学的方法,准确评估自然资源的真正价值,并且在法律上明确承认它的生态作用,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然环境。

立法的空白

从生态保护角度考察当前的环境资源法规,可以发现其中存在诸多立法缺失之处。例如,对于一些对生态平衡具有关键作用的资源,比如海岸带的管理规范,至今尚未制定。同时,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估法》也没有将经济方面的决策包含在环境影响的评估范畴之内,这对生态安全的保障工作造成了一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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