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环境法理念碰撞与融和,民法典制定如何顺应潮流?

  • 佚名
  • 2025-08-09

环境问题愈发严重,传统民法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与此同时,民法典与环境法的相互配合与共同进步显得尤为关键。这中间涉及着众多复杂的关系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法应对环境问题困境

早期环境法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对环境侵权救济的私法属性进行探讨。但是,环境问题实际上具有超越私法的公共属性,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与民事权利的私益性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以某工厂排放污染物为例,它对周边居民造成了影响,而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很难全面解决这样的环境问题。因为民法原有的框架无法应对新出现的环境挑战,这突显了民法在处理环境问题时的局限性。

向私法回归趋势

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使用和管理等环节,以及由此产生的侵权和损害赔偿问题,需要通过民事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因此,在环境问题的法律处理上,呈现出向私法领域回归的趋势。以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例,其中涉及的产权归属、流转等问题,都离不开民法的规范作用。将侵权责任社会化的理念引入环境侵权领域,促进了民事侵权理论的发展,为民法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开辟了新的路径。

现代民法理念修正

现代民法对所有权至高无上的观念进行了修正,将其视为具有社会属性。为了环境保护,可以对所有权采取公法上的强制手段。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如果某企业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政府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干预,对它们的过度开发行为进行限制,这显示出民法在新时代为了满足环保需求所进行的调整。

环境权理论冲击

环境权理论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对民法传统产生了显著影响。在价值观念层面,人们的关注点从单纯的经济利益追求转变为更加重视生态保护;在调整对象方面,其范围已扩展至环境资源领域;民事主体的范畴也可能包括环保组织等;民事权利体系中也必须纳入环保相关的权利。例如,一些环保组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提起公益诉讼,便是这一新理论影响下的具体实践。

民法基本原则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环境问题紧密相连,前者使得民法能够将环境问题和社会利益冲突纳入调整范围,有利于民法对生态化进行规范诠释。在新的需求背景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也赋予了新的意义,强调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有利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以企业为例,在经营活动中,不应只追求利润而忽视对环境的过度污染。

环境法对民事主体制度挑战

环境法理论与实际应用的发展对民事主体制度构成了挑战。以往,民事主体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环保领域,环保组织、社区等也应被视为主体。例如,在河流治理项目中,周边居民踊跃参与,他们在环境治理中应享有主体地位,这一点民法应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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