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环境保护法的思考:亮点与疏漏并存,完善迫在眉睫

  • 佚名
  • 2023-05-06

新环保法实施细则_新环境保护法修订要点_新<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 感想

新环保法对环保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它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关键作用尚未凸显出来,这一情况引发了众多人的深思。

基本法地位困境

新环保法在基本法中的位置并不突出,这造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实际上,针对水、空气、土地等环保方面的法律条款,各自都有单独的规定,而且分布得比较分散,这导致新环保法难以实现全面协调。比如,在有些地区的环保执法活动中,不同领域法律的交叉应用让执法人员感到迷茫,这严重阻碍了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形成新环保法体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应对策略,即对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并将这些修改内容纳入新的环保法律的司法解释之中。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将以基本准则为核心,以具体规定为补充。这样的安排使得新的环保法律更加完善,在处理环保相关案件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能够依照这个统一的体系进行操作,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精确度,保证环保工作能够依法依规进行。

公益诉讼争议

新环保法在经过三次审议的阶段,公益诉讼这一议题引起了众多讨论。诉讼主体的资格在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动,起初是中华环保联合会,随后转变为全国性的社会组织,最终锁定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这一系列变动反映出,公益诉讼的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指出,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时,不得借助诉讼手段来获取经济收益。然而,这一条款的具体性质尚不清晰,导致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不明确,给操作层面带来了诸多不便。

完善公益诉讼主体规定

为了确保法律条文的周密性与统一性,我提出在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补充一条新规定,内容为:“社会组织及其开展的公益活动中,不得存在任何经济利益上的联系。”这一做法有助于清晰界定公益诉讼的参与者资格标准,避免因经济利益纷争导致的诉讼主体资格争议,进而使公益诉讼的开展更加规范和有序。

环保公益诉讼范围争议

在构建环保公益诉讼体系的过程中,围绕“环境公益诉讼是否应当涵盖对政府机关不作为的追责”这一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社会组织有权利就政府机关的不作为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行为与环保新法所倡导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是相吻合的。在实际执行环保任务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不积极干预常常会导致环保成果受到影响,所以,给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权力,可以更高效地监管政府部门的行动。

环保法修改思路

修订环保法要消除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问题,把现行的八部环保专门法律整合,提升为国家级的基础法律。这一变动将让环保法律系统变得更加科学合理,与现今时代的发展方向相吻合,进而为环保工作提供更稳固的法律保障。

大家对这项新的环保法律有何见解?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它可能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提升?我们期待大家的积极点赞、广泛转发,以及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