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259号:丰台环研所诉江苏某钢集团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详情

  • 佚名
  • 2025-07-23

环境公益诉讼的撤诉审查标准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标准不仅对诉讼的推进具有重大影响,而且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北京市丰台区一家从事环境研究的机构对江苏省一家钢铁企业提起的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我们将对其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讨论。

案件起源

2019年3月,丰台环研所,这家设立在丰台区的环境研究机构,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项针对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该钢厂所造成的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公众关注。丰台环研所迅速作出反应,提出了以下六项具体诉求:首先,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次,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再者,要求消除污染所引发的安全隐患;此外,要求被告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同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最后,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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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撤诉波折

在案件审理阶段,丰台环研所首次递交了撤销诉讼的请求,其依据是“政府可能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的程序”。不过,苏州中级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那时的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公众的权益要求尚未得到满足。面对这样的情形,若批准撤诉,很可能会对公众的利益带来负面影响。鉴于此,法院毅然决然地做出了不允许撤诉的裁决。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公众利益的坚定保护。

政府磋商成果

张家港市政府受江苏某钢集团之托展开协商,双方携手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此协议已得到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认定其符合法律法规,并具备法律效力。与此同时,钢集团针对污染问题进行了整改,所有环保指标均已达到标准。政府积极行动,通过有效的协商,这对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终撤诉裁定

苏州中级法院最终做出裁决,公共利益的诉求已圆满达成,因此同意了丰台环境研究所的撤诉请求。这一裁决的依据是政府协商达成的成果,污染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公共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从最初的不批准撤诉到最终批准撤诉,法院的判决始终以公共利益是否得到妥善保护为判断标准。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否满足法律所设定的要求,还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验证“诉讼请求已完全得到满足”这一事实。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原告在行使其诉讼权利时,必须确保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所谓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满足”,指的是那些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得到了满足,并不仅仅是原告个人关于诉讼费用的要求。

案件重要意义

此案件对其他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它证明了生态损害赔偿的协商机制与公益诉讼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有效地处理了修复损害的问题,同时与司法机关紧密配合,共同增强了环境治理的效果。此外,它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认定条件进行了具体阐述,对公共利益诉求和私人利益诉求进行了区分,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益,又确保了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大家都在探讨,在处理涉及环境公益的诉讼案件中,如何更有效地协调原告的诉讼权益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期待您的观点、点赞以及将本文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