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待完善,明确属性与总量分配很关键

  • 佚名
  • 2022-03-08

碳排放权的属性尚未明确,而破产制度的健全也变得十分紧迫,这些问题的进展正牵动着众多从业者的关注和期待。

碳排放权性质争议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各方对其本质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目前,财产权观点、行政监管权观点等多种看法并存。比如在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时,不同的性质判定会导致企业采取不同的交易策略。然而,截至目前,这一权利的性质尚未得到明确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让企业在决策时产生了一定的顾虑。

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在“双碳”目标的推动下,碳排放权变得极为珍贵,成为生产要素中的稀缺资源。那些重点排放企业,它们频繁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卖,目的是为了调整和平衡自己的排放配额。诸如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公司,为了实现减排的既定目标,纷纷投身于市场交易之中。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碳排放权制度问题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尚不健全,其中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尚不清晰,这造成了相关法律适用的不明确。在总量控制制度、核查制度等方面,设计上存在缺陷,例如,总量控制的不合理性可能导致某些企业获得的配额过多或过少,而价格干预机制的缺失则可能引发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

碳排放权制度建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促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并明确其权利属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区域公平的原则,应当合理设定配额的总量和分配方式。同时,完善监管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核查程序,防止核查过程的随意性;设立价格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并引入碳泄露的应对策略,以减轻其负面影响。

破产制度特点阐释

债务人若无法偿还债务或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便需依照法律途径进行债务偿还,这便是破产。在我国,不仅企业有破产制度,个人破产也在逐步尝试中。破产制度能够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与淘汰,激发积极向上的动力;清算机制可以淘汰不达标的企业;重整和解则能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同时,它还能理顺债务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研究会设立意义

目前,一些省份和城市已经成立了破产法学研究会,其中,设立全国性的中国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显得尤为关键。这样的研究会可以为法院、政府部门、学术研究人员以及从业者搭建一个交流的舞台,推动破产法学领域的学术进步,并有助于破产制度的完善。此外,作为法治领域的智囊团,它还能为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在决策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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