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众多环保相关的新法规和政策开始执行,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试点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制度能否有效解决环保难题,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环保困局待解
我国环保领域长期遭遇众多挑战。以2017年祁连山环境污染案和中铝兰州污染事件为例,这些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在相关制度中,一旦自然资源受损,往往缺少明确的索赔主体;同时,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较低,这使得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承担后果”的问题尤为突出。
制度缺失之痛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的齐霁表示,以往企业违法环境法规的代价较低,而遵守法规的成本却很高。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未设立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当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缺乏明确的索赔责任主体,这导致环境问题持续累积,生态破坏的程度逐渐加剧。
改革弥补空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推行,明确了省市两级政府的相关职责。一旦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政府将代表区域内自然资源所有者展开赔偿谈判或提起诉讼,填补了现行法律和体系中的空白。此做法为环保难题的解决开辟了新的路径。
案例提供经验
我国进行了大约500余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大气、地表水等多个污染领域。这些案例为制度的试点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使我们处理各种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时有了明确的依据,同时也为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启动赔偿情形
改革方案对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规定,这涵盖了在关键生态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内发生的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各地需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考量众多因素,而省级和市级政府则能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启动赔偿工作的具体标准。
资金解决之道
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修复工作需要资金支持。试点计划提倡设立专门的财政账户、赔偿基金以及其他的社化分担机制。国际上普遍采用设立赔偿基金的做法,贵州省也在尝试这一模式。在新方案里,各省份需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解决资金难题,并且制定这一制度的初衷并非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恢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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