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确定诉讼请求需辨明三方面?

  • 佚名
  • 2019-08-11

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内,检察机关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其职责是有效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达成。然而,在明确责任和提出诉讼要求的过程中,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我们特别留意,下面将逐一对其做详尽的阐述。

责任依据与目的

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的依据来源十分丰富。他们既可以参照《民法总则》中的第179条,也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的第15条。在完成对损害严重性的评估后,诉讼请求中可以提出要求侵权方承担一种或多种民事责任,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例,据此可以要求涉事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理念与责任方式

我们要确立“以生态恢复为重心、赔偿作为辅助”的司法治理观念。根据这一观念,我们必须科学地界定修复与赔偿的责任分配。在修复责任方面,原位修复扮演着极其关键的角色,要求被告保证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关于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指出,这涉及到生态环境在受损后恢复至初始状态期间,所经历的功能性损失的具体金额。

诉讼请求与修复方案

在确定诉讼要求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努力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恢复。他们应当将承担修复责任的方式作为主要诉求,并据此制定一套既科学又合理的修复方案。此外,他们还需将这一方案作为补充材料提交给法院。以某河流污染的公益诉讼为例,检察机关便提出了一份内容详尽的河流修复方案。

修复费用的考量因素

在确定修复费用时,必须综合考虑众多因素。这些因素涵盖污染造成的损害大小和严重程度、生态环境的珍贵价值,以及恢复工作的难易程度。以珍稀湿地为例,一旦遭到破坏,其恢复过程将尤为困难。同时,在评估修复费用时,还需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此外,还需考虑被告获取的不当利益、过错的大小、监管部门的观点以及专家的建议等。

精神责任与费用机制

生态环境与人的心理健康紧密相连,检察机关有权要求涉事方进行道歉和赔偿。在处理鉴定费用时,建议采用“先鉴定,后收费”的原则,案件判决后由败诉方负责承担相关费用。检察机关需在诉讼请求中详细列出,并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与各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间,以保证败诉方能够将费用支付给鉴定或评估机构。

预防性诉讼请求

对于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风险等级较高的“重大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提出预防性的诉讼要求。根据现行的理念和法律法规,必须对那些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等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其行为规范和界限。这些预防性诉讼要求中包含停止侵害等内容,在提出时必须附上初步证据,同时还得对这些措施做详尽的阐述。

大家都在热议,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如何执行责任追究,以便更有效地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我们衷心希望您能参与这场讨论,分享您的观点。此外,恳请您为这篇文章点赞并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