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特征、种类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 佚名
  • 2022-08-06

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因此,制定并执行环保对策变得极为关键。这些对策是否能够切实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值得我们深思熟虑。接下来,我将逐一详细介绍几种关键的环保政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于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项目、开发行为及其相关规划,必须先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预测和评估,随后依据这些研究成果制定方案报告,唯有获得批准,方可启动建设施工。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相关事项及步骤进行了规定;随后,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建设项目污染及影响的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而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则对上述要求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释。其分类涵盖了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划领域和建设项目领域两大类别,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规划环境影响的评估属于新增的分类,主要针对政府制定的、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经济发展规划。

“三同时”制度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指出,在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必须同步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划和投入使用。到了1984年,国务院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使之包括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工程及自然开发项目。这一制度对于确保新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环保措施具有关键作用,有助于显著降低污染问题的发生概率。

环境许可证制度

环境许可证涵盖了不同种类的许可项目,比如排污许可证,它的管理流程包括申请环节、审核过程、决策阶段、监管措施以及后续的处理工作。在申请阶段,排污单位需向相关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将接受审核,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许可证颁发后,还需持续对其排放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在这种背景下,总量控制制度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这两种新型机制应运而生。

排污收费制度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排放污染物者实施收费措施。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此收费政策。随后,1989年,《环境保护法》正式规定,任何超标排放的企业需缴纳超出标准的排污费,并需负责污染治理。该政策要求排放污染物者支付相应费用,以此推动他们治理污染和降低排放量,通过经济手段助力环保事业进步。

限期治理制度

针对那些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项目、行业以及区域,相关法定机构特别制定了治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并明确指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治理目标。这一制度有助于集中资源,有效解决环境中的关键问题,并且促使污染责任主体加快治理进度,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环保水平的全面提升。

环境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首次引入了这一机制。遇到环境灾害时,其破坏力往往相当严重,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需立刻上报并处理,以减少损失。通过这种方式,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信息,及时采取行动,保障生态平衡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环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这几项政策确实至关重要。在这些环境政策里,可能您会感受到其中某一项实施起来尤为不易。在此,热切期待大家在评论区发表您的看法,同时,衷心希望各位能帮忙点赞并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