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 佚名
  • 2012-09-03

二十多年的岁月转瞬即逝,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无法满足当前的发展需求,对其进行修订和优化显得尤为迫切。尽管《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行了重大调整,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优化。

重大意义修正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自1989年《环境保护法》正式推行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该草案在多个领域进行了深刻的调整,诸如展现了新时代的环保理念、提升了环保在战略层面的地位、明确了企业的环保责任、同时也对防治污染的体系进行了完善。这些调整为环保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对应对环保领域的新挑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体现主体作用

《草案》需充分彰显《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某些条款尚不够清晰,比如公众意见在环评中的重要性及其所起的作用等,这些方面在《草案》中应予以明确阐述,以此增强《环境保护法》在环保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总量控制明确

《草案》第19条对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制度做了补充阐述,不过,还需对其进行更为细致的明确。各级政府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保证各项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同时,还需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平衡,使减排目标与规划紧密相连。

公众信息完善

吴晓灵委员提到,《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公开环评信息的规定上存在不足,这给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草案》中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需要更加明确地说明公众获取环评信息的途径。此外,建议对现有条款进行改进,使公众能够更全面地参与到环评的整个流程中,从而提升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排污信息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提出,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及其排放量不应被当作技术秘密加以保密,而应当向公众透明公开。这样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更高效地对企业环保状况进行监督,同时也能推动企业更加重视环保工作,降低非法排放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增强企业的环保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他条款建议

王云龙委员建议,《草案》需对境外环境污染给我国带来的影响进行管理规范,可参考日本核污染事件的案例。同时,《草案》在明确环境标准主导权方面尚不明确,这部分内容迫切需要补充和改进。另外,在制定责任追究条款时,应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也是《草案》需要重点改进的部分。

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大家是否还有其他细节觉得有必要进一步改进?若这篇文章给您带来了思考,不妨点个赞,同时也可以将它分享给那些同样关心环保法律的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