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生命的起源地是海洋,其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显而易见,特别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会议的现场,各位代表们积极发言,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意的建议。
法律名称修改建议
现在的环境状况已有诸多改变,环境保护部已更名为生态环境部,并且设立了“全国生态日”。在此情形下,有人提出应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部分名称进行调整,将其改为“海洋生态环境”。这样的调整更贴合当前的生态保护观念,使法律名称与时代发展保持一致,更准确地反映出所要保护的对象及领域。
强化人类利益表述
黄明委员的观点颇具特色,他提出在法律的开篇部分加入“保障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或“推动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相关条款。海洋资源是全人类的共有财富,而海洋环境问题更是远远超越了单个国家的处理能力。这样的规定能使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上展现出更宽广的担当,从而推动全球携手应对海洋环境的挑战。
强化域外适用规定
在分组审议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成员们纷纷发表见解,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具有超越国界的特性,因此必须加强其在国际上的适用性条款。修订草案的第二稿中,确实增加了相应的管辖条款。王东明副委员长表示,虽然这些规定是必要的,但在内容上过于原则化,而且在实际操作上难以实施。建议补充相关条款,具体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海外活动中的具体责任;这样做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实际效果;此外,这也反映出我国坚决依照法律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决心,以及积极推动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坚定意志和立场。
完善侵权适用条件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项提到,若我国内海管辖区域之外发生对我国海域的污染或生态破坏,将依照本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这一条款显著拓宽了法律的适用边界,有力地阻止了那些企图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进行污染破坏、试图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全面维护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
增加公益诉讼依据
二审稿中明确指出,若海洋污染问题恶化、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导致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相关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出索赔要求。大家普遍认为,这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和检察院携手合作处理案件,能够有效整合公益保护资源,推动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并确保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惩处。
扩大公益诉讼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一些成员提出,应当补充关于社会组织推动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郝明金指出,环境保护法中已有此类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此外,他还强调,相关部门应当对公益组织的诉讼行为给予支持。通过吸引更多力量加入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我们可以更高效地守护这片蔚蓝的家园。
大家对众多社会团体加入海洋生态保护的公益诉讼是否能产生明显促进作用看法不一。若您认为这篇文章能帮助您掌握海洋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最新变动,不妨点个赞,并将它分享给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