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在全球生态保护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相关研究数量众多,且其价值不容小觑。接下来,我将为大家逐一介绍不同研究者对国际环境法的多角度分析。
基本原则研究
1992年,刘大群在《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了论文,对国际环境法的十个基本准则进行了阐述。这些准则为国际环境法构建了基础架构。随后,2011年,孟岚在《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突出了它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作用。这一原则促使各国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点。
主体与主权研究
1997年,张梓太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一文中,对国际环境法的主体进行了分析。明确主体有助于使法律执行更加具有针对性。2014年,胡新爱在《商》期刊上,研究了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作用。她指出,在国际环保问题上,国家主权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权衡和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国际环境目标。
热点问题研究
2021年,赵无恙在《滨州学院学报》对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的议题进行了研究。这种排放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做法是可以被限制的。到了2022年,张尤佳和郑非凡在《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中讨论了转基因技术的风险控制方法,并提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法律建议。
发展与治理研究
娄立在2013年的《创新》杂志中,探讨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影响,并对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的作用进行了评论。他认为,这些组织能够有效监督并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程元圆在2011年的研究中,从非政府组织的“草根性”出发,分析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指出非政府组织能够在民间推广环保理念并促进相关法律的执行。
具体原则研究
2011年,何芳芳对预防性原则进行了研究,她指出通过提前预防环境问题,可以有效降低破坏和损失。同年,龚微和钱昌柱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鉴于各国经济实力存在差异,责任分配也应有所不同,这有助于促进全球合作。2008年,龚微和钱昌柱开始探讨这一原则。
法律实践研究
赵春丽专注于探讨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使这些原则在具体案例中发挥实际效用。郝荣提出了“人类共同关注事项”这一新理念。唐婷婷分析了战争期间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众多学者对环境影响评估、产品规范、预先知情权、清洁发展机制等领域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从多个角度为国际环境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当前国际环境法持续进步,我们该如何更有效地促使各国遵循这些法律?欢迎各位留言交流。若觉得文章有助益,不妨点赞并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