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立法设计思路的三种主义及其直接规划目标解析

  • 佚名
  • 2019-11-06

环境法立法设计思路概述

环境法的理念、准则、目标、体系及执行办法对立法的构思产生了显著影响。在我国,环境法的立法构思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惩罚违法行为的立场,二是以全面控制总体行为的策略,三是以设定环境质量目标为导向。每种构思都指向了特定的直接规划目标。这些构思对于我国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立法设计各有其核心理念,如不法行为惩罚主义强调对违规环境行为的惩处,总行为控制主义注重对与环境相关行为总量的管理,而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则致力于达成具体的环境质量标准。这三种理念共同构筑了我国环境法立法的基础结构。

不法行为惩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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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较为普遍。这些措施通常采用“规范行为 惩罚手段”的模式,主要通过惩罚违规者的行为来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例如,在众多环境法规中,都明确指出了哪些行为是违规的,一旦违反,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该立法的构想是借助严厉的处罚手段,使违法者不敢轻率触犯环保法规。这样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效果,并迫使违法者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后果,进而保障了环保法律的权威和严肃,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总行为控制主义的诞生背景

环境破坏多是由多个行为主体各自的行为累积而成,并非单一行为所致。因此,总量控制主义应运而生。依据这种理念制定的法律,主要设定了行为总量的最高限制,以此来对行为总量进行管控。

从环境问题的现状分析,单独一个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可能不大,然而,众多类似行为叠加,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必须控制总体数量,以降低环境破坏,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总行为控制主义的制度内容

根据总行为控制主义原则,我们设立了包括排放和取用总量在内的六项总行为控制制度。比如,在控制排放总量方面,《环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不能超过国家设定的控制标准,从而确定了排放总量的最高限制。

这些制度为环境管理指明了具体路径和规范。通过限制各领域总量的增加,可以更细致地管理环境行为,从而在总体上降低对自然环境的损害。

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的特点

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与惩罚不法行为的主义和全面控制行为的主义不同,其核心在于达成既定的质量目标。这种主义旨在实现既定的环境目标,通过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和规范来维护生态环境。

这种立法方向明确致力于提高环境质量。它不采取规范行为或控制数量的间接手段,而是直接针对环境质量目标进行,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环保目标。

三种立法思路的综合影响

在我国环境法领域,这三种立法理念彼此协作,相辅相成。不法行为惩罚原则确保了法律的权威与执行力;总行为控制理念对环境行为进行全局调控;而环境质量目标理念则为环保工作指明了清晰的质量方向。

这些法律相互配合,形成了我国较为健全的环境法规框架。在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中,我们会依据各类环境问题和具体管理要求,灵活采用这些法律理念来制定具体对策,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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