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举办第十六回珞珈环境法茶座,胡保林分享环保法发展历程

  • 佚名
  • 2025-01-23

如今环保问题备受重视,对新旧环保法规的演变进行比较显然很有意义。特别是那些曾参与环境法律制定的人的解读,更是难得一见。这次茶座活动恰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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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环保法的指导思想

1989年出台的环保法,其理念具有鲜明特色。基于宪法,环境法律旨在为环保提供法治保障。当时倡导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这一理念体现了制度设计的考量。修订过程中态度积极且谨慎,注重协调本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这源于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众多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活动地点多为各地立法研讨场所。在协调众多法律关系时,也遭遇了不少挑战,例如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等问题。在当时的背景下,旧环保法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起步起到了关键作用。

新旧环保法定位差异

2014年的环保法与1989年的环保法在定位上存在显著差异。它遵循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从整体来看,2014年的环保法更加强调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针对的现实环保问题更为众多且紧迫。当时,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显著增加,各地纷纷呼吁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法律。面对的环境压力促使这部法律在定位上不断深入。无论是空气、水体污染等问题,都迫切需要法律提供有效的治理保障。这种定位上的不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具体条文对比

通过对比具体条文,我们可以发现诸多深层意义。比如,“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改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反映出观念上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源于我国环保观念的提升,强调环境优先。这一观念在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的重要性均有体现。再如,“保障人体健康”改为“保障公众健康”,修改者经过广泛调研,考虑到环境问题对大众的影响。在城市密集区和乡村广泛群体中,这种变化都产生了影响。这些看似细微的条文,实则与环保体系的发展紧密相连。

环保监督管理体制

新旧环保法对环保监管体制有着明显差异。旧法时期,监管资源较为匮乏,管理手段多沿袭传统。各地执行旧法时,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分配存在较大差异。然而,2014年新环保法实施后,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和全面。部门间合作更为紧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显著增强。比如,在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方面,新法要求实时检查和监测,相较于过去宽松的规定,这对地方环保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新旧法规中正不断得到优化。早在1989年环保法实施时,我国便着手构建了评价的基本体系。那时,从事评价的工作人员和机构数量不多,且主要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区域。评价流程和标准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少不规范之处。到了2014年,环保法提出了更科学、更规范的评价制度要求。无论是大型企业的项目还是小型建设,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并且有更多第三方评价机构加入。以一些发达城市为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已涵盖整个项目周期,这在旧法中是难以想象的巨大进步。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已有变化。过去,受限于技术和管理,收费标准可能不够准确。企业实际排放量和收费之间存在偏差,监管也常不到位。2014年环保法对收费制度进行了改革,依据更科学的排放测量,为企业设定了不同的收费级别。在工业密集区,新制度增强了约束力,迫使企业重视节能减排,降低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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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茶座里,我们了解了众多新旧环保法的对比。若你参与环保法的修订,你最关心的是哪个部分?同时,欢迎你为这篇文章点赞和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