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 佚名
  • 2025-01-20

如今,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然而在处理涉及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据时,存在诸多需规范之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具体来看,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认定及采信等环节,诸多要点亟待梳理和界定。

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我们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理论来确定举证责任。按照《规定》,被告必须证明其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这是一项关键规定。例如,在某个工业污染案件里,如果周边农田遭受损害,被告必须证明污染与损害无直接联系,以此来确保司法判决的精确性。另外,在生态环境私益侵权和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举证上的不同要求,也是这类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区分依据。

证据的搜集与保存同等关键。以污染河流事件为例,若相关证据未及时妥善保存,便可能随河水消逝。在现行审判中,《规定》强调,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或相关方提出的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证据保全申请时,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其目的在于确保证据的真实与完整,以保证案件审理的依据准确无误。

民事裁判在证据认定中的问题

在民事审判环节,关于证据的认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比如,调查发现,有些案件在审理中,即使刑事或行政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在涉及生态环境侵权的民事判决中却未被承认。这样的做法似乎不太合适,因为不同诉讼类型的证明标准各不相同,民事判决不能盲目照搬其他类型的判决。以某地非法砍伐森林的案件为例,刑事判决未认定的事实,在民事判决中也不应简单等同对待。

此外,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较高,这给司法操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往往面临定性困难的问题;而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更是难上加难。例如,一些企业排放大量废气,使得周边空气质量恶化,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衡量标准等因素,赔偿金额很难准确计算。

专业问题鉴定的规范

法院在审理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时,若认为有需要,会依据申请或自身职权,指派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鉴定看法。但面对法律适用、责任判定等非专业性议题,或者即便涉及专业问题但可通过法庭调查、现场勘验等手段解决的,则不会安排鉴定。比如,在某个涉及化工污染地下水的案例中,要确定化学物质对地下水的破坏原理,必须进行专业鉴定;然而,对于事故现场责任的初步判定,可能只需通过法庭调查就能得出结论。

对于那些鉴定标准不明确、尚未确立有效鉴定手段、鉴定人员短缺或鉴定过程漫长、成本高昂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对专业问题作出判断。比如,在遇到因新型污染物引发的生态破坏案件时,若短期内难以找到合适的鉴定,法院需综合运用各种其他证据,克服种种困难,力求揭示事实真相。

自己提供的鉴定意见的认定

当事人若要求相关机构或个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这些意见通常不会迅速被接受。法院会依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这些建议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进行评估。以当地居民请求检测机构检测附近工厂噪音是否超标为例,法院需全面考虑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方法的科学性,以及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以决定是否将检测报告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责令提交证据相关规范

当事人若要求法庭让对方展示证据,那么他需出示详尽的材料。这些材料应包括证据的名称、详细内容、制作人以及制作时间,或者任何有助于界定证据特性的信息。比如,在核实一份记录某公司违规排放污染物的文件时,这些详细信息能帮助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更清晰地知晓所需证据的具体情况。

同时,必须说明为何相关证据被对方所持有。若对方声称未掌握这些证据,法庭将根据多方面因素作出判断。例如,若协议条款或交易习惯中已明确指出证据的保管责任,法庭将此作为重要判断标准。以商业合同中的污染责任争议为例,若合同中规定了证据的保存责任,法庭将依据此来做出裁决。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据规定正逐步完善,尽管如此,仍面临不少难题。大家认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最大的挑战点在哪里?欢迎点赞、转发,并积极留言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