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典的制定对于环境法治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其编纂过程却充满挑战。在编纂过程中,可供参考的国内外经验寥寥无几。这种状况无疑阻碍了环境法典的进展,同时也带来了不少争议和挑战。
国外经验的不可借鉴性
各国环境法典在形式与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其结构和制度体系也没有统一的模式。编纂过程各不相同,很难提炼出可供参考的典范。国外环境法典多基于工业文明的修正理论,这些观点更适用于第二代人环境法领域,与我国生态文明新时代的需求不相吻合,无法为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直接有效的参考。
我国的国情与这些国家存在差异,他们在面对环境挑战和治理需求上各有特点。在这种情形下,直接借鉴外国的做法显然不太妥当。
民法典经验借鉴有限
民法典的编纂已顺利完成,然而在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可供参考的成功经验却相对匮乏。这主要是因为环境法典的编纂逻辑与普通法典不同,它主要依据“事理”作为核心逻辑,并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原则进行编纂。
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其方法和环境法典大相径庭。二者所属的法律领域也有所区别。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元素交织,而民法典的编纂则主要依托法学理论和司法经验。在这两点上,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
体系尚未完善
我国在立法领域的条件尚不充分,无法支撑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目前,我们尚未构建起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法典的编纂是法律规范体系在特定时期系统整理的产物,它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立法体系作为基础。
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律制定较为零散,众多法规间缺少紧密的内在关联,难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环保法典体系。资源利用方面的法规与其他环保法规在协调上存在不足。
理论支撑不足
编纂法典不仅要求有实践经验,还得有理论依据。环境法典的编纂横跨公私法领域,包括实体与程序,既要遵循法理,又要照顾到实际情况。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系统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学术界在诸多基础性问题上的看法差异极大。比如,对于环境法典的名称、法典化的方式、是否将自然资源立法纳入法典、法典的章节结构、法律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各方意见不一,很难构建出一个统一且完整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的实践基础
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应具备独特之处。国家领导人的生态文明理念应作为指导思想,此理念不仅继承且超越了旧有观念。它契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且与国际环境发展潮流相吻合。
以这一理念为指引,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将更好地适应我国环境治理的持续演变,从而在国际环境法典领域确立我国的位置。
复杂性远超民法典
环境法典的编撰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它不同于民法典,民法典主要关注民事法律关系。环境法典则覆盖更广,不仅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思考,还涉及环境管理、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协调等多个复杂方面。
具体到规程层面,环境法典需协调各部门职责,对各类环境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在这方面,其复杂性远超民法典的编纂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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