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我国应对

  • 佚名
  • 2016-12-28

现在,环境问题日益明显,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保护角色,其重要性日益显现。基于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我国在本土环境立法中如何真正实施这一原则,已经变成一个急需解决的急迫课题。

起源与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源自联邦德国早期法规,该法规着重指出,社会应当通过预先规划和阻止可能的有害行为来确保环境不受伤害。到了20世纪90年代,这一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当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纳并赞同这一原则,其应用范围和领域也在不断拓宽,最终它逐渐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关键组成部分。

国际应用

众多国际环保条约均采纳了风险预防的理念。以加拿大为例,在1999年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时,其序言中明确指出应遵循风险预防的原则;面对可能带来重大风险或不可逆转损害的情况,即便科学证据尚不充分,也不应因节省开支而推迟行动,从而忽视环境的恶化。这一准则连同污染者负担等原则,共同组成了环境法的四大基础原则。

原则核心要素

在执行风险预防原则时,务必保证其在社会经济领域符合成本效益的标准。这要求在实施预防措施时,要全面考量投入的成本与取得的效益,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一方面,不能让对环境安全的过高追求给经济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能因节省开支而忽略对环境风险的防范。

我国立法现状不足

在我国现有的国内法律体系里,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还没有得到清晰的确立。回想起1989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由于当时的时代背景所限,该法律只是对环境损害的处理提出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而对于风险预防这一原则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第45条对臭氧层消耗物质的管控有所规定,但遗憾的是,在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领域,我们并未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来明确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规范。

确立的必要性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风险,我国在环境法律对科学不确定性风险的处理方面尚显不足。一旦这类风险发生,其带来的影响将会非常严重。如果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风险预防的原则,这将极大地改变环境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深层含义以及价值取向。其次,我们需借鉴国际及他国立法中的先进经验,以此为依据确立该原则,这对于避免严重环境破坏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未来展望

我国在制定法律时,需立即确立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并据此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在草拟新的环保法规时,必须对这一原则在各个环保领域的具体实施进行全面的审视,并制定出详尽的、明确的规章制度。此外,还应加强公众教育,提升全社会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解,营造一种有利于环保的积极社会风气。

在我国制定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过程中,大家普遍觉得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不妨给个赞、分享一下,同时也欢迎各位在评论区发表你们的看法和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