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一年成效明显,但矛盾仍突出

  • 佚名
  • 2016-05-26

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它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一现象引起了众多关注环境问题人士的广泛关注。现在,我们将对其施行状况进行一番详尽的分析。

实施效果显著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推行至今已满一年,其整体成效相当显著。众多关键的环境管理措施和法律条款均已得到切实执行,环境整治工作也取得了显著进展。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方面,成绩尤为突出。环保部门率先垂范,大力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众多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也依照法律规定,公开了空气质量等相关信息。这一切都表明,这部法律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污染行为产生了威慑效果,促使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更加注重环保问题。尽管还存在一些缺陷,但能在短时间内取得这样的成效,已是相当大的进步。

总量控制问题

不过,在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上,并未看到显著的成效。这让人感到忧虑,因为原本期待这两项制度能够有效遏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但现实却并未达到预期。总量控制是治理污染源头的关键措施,而排污许可证制度则是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

可能是因为企业不够重视、监管存在疏漏等多种原因。如果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不够重视,那么这两项制度就难以发挥出它们应有的效能,进而环境质量也就难以实现进一步的提升。

环境信息公开状况

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上表现不错。环保部门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大多数地方的环保机构也都依照法律公开了空气质量的相关信息。我们呼吸的空气,大家都能及时了解到其质量的好坏。然而,在水体质量信息公开方面,却采取了每月或每季报告的方式,并没有实现信息的实时公开。

水体是生命的根本,对于我们来说,及时掌握水体的质量状况至关重要。然而,如果不能做到信息的实时公开,对于那些对水质有较高要求的行业和居民来说,这无疑是一种遗憾。同时,这也阻碍了公众对水质真实状况的全面认知。

公众参与度低

公民享有对污染现象进行举报的权力,然而,公众在参与环保活动方面的热情并不高涨。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式军教授指出,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众多,包括政府对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态度等因素。此外,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定过于严格,使得民间环保组织在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时,不得不承担高额的费用。

公众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若缺少了公众的广泛参与,环保事业便如同失去了有力的助手。若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公众的参与热情将难以提升,环保工作的推进也将面临重重困难。

执法力量不足

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方面遭遇的难题之一,就是执法力量极度匮乏。执法队伍、所需技术和资金都呈现出一种“倒金字塔”的分布状态,导致基层环保部门虽然肩负重任,却力量单薄。众多污染企业集中在农村地区,然而,那里的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却相对薄弱。

基层是环保工作的前沿阵地,然而,由于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众多污染行为未能得到及时遏制。因此,新《环境保护法》在基层的执行力度难免受到影响,污染问题亦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部门协调与配套法规

政府部门在环保监管上未能有效协作,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阻碍了环保法规的执行。我们亟需迅速制定并颁布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配套法规。这部新法具有综合性和原则性,必须依赖配套法规的协同作用来推进工作。

各部门若能步调一致,相关配套法规若能健全,新《环境保护法》方能充分展现其效能,进而使我们的环境持续改善。大家来讨论一下,如何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别忘了点赞和转发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