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环境保护法条文修改回应多方诉求,看点众多,备受关注!
多元意见反馈
在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这一过程中,各部门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有些部门特别强调,必须对行政管理体系和职责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这样才能保证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还有部门针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专业看法,为修订文本贡献了丰富多样的观点和方向。
强化战略地位
草案紧密对接时代进步的需求,在总则部分特别突出了环境保护在战略地位上的关键作用。它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实施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保护的决策》和《国务院关于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保证环保领域不再孤立,而是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落实政府责任
环保法对政府责任的规定目前只有一条原则性的条款,显得不够有力度。然而,新草案将这一部分内容扩展为“监督检查”这一章节,大大丰富了监督检查的相关条款。在这一章节中,通过一系列细致的规定,政府的环保责任变得更加清晰、易于执行,有效地促进了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责。
信息公开新规
草案中加入了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新规定,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要统一公布国家整体环境状况报告以及重要环境资讯。这样,公众就能更快、更精确地了解国家的环境全貌,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完善基本制度
草案对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的基础性制度进行了细致的完善和强化。之前的规定或许存在一些不够完善或不够周密的地方,此次修订提升了制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这些基础制度能更有效地适应环保工作的实际需求。
统一监测体系
草案旨在通过制度优化,确保监测数据的统一性以及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致性。我国已构建监测网络及数据信息系统,并对监测网络布局实施了统一规划。这些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监测数据分散、缺乏统一性的问题,从而保证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精确性和可对比性。
规划内容调整
环保法为环保规划确立了基本指导原则,然而,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方面,始终存在不和谐现象,这使得实现保护人类居住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法律目标变得极其困难。鉴于此,草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要求国家环保规划必须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职责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从而使得规划内容更加全面和完善。
评价制度衔接
草案与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完美对接,同时,它将现行的环评体系与其他环保政策及关联事务有效整合。这样的安排有助于减少制度间的冲突和分歧,进而增强环评制度的实际运用效果和成果。
跨区防治规定
跨区域污染防治的问题,目前环保法规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明确。但是,新出台的草案对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关键区域和流域的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的具体措施做了详细的阐述。草案特别指出,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并按照既定的责任分配进行。此外,草案对规划的具体执行环节进行了详尽的解析,并且为攻克跨区域环境治理的难题,提供了更加清晰的目标和指导。
总量控制明确
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总量控制机制已被纳入考量。这次修订旨在更有效地满足生态保护的需求,因此,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草案中明确指出,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强制要求,以保障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监管。
综合措施强化
为了解决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难题,文件中明确提出,相关操作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要制定并执行专门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实施恢复治理的详细计划。同时,文件还具体说明了环境保护责任的归属问题,详细描述了排污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职责,涵盖了企业领导层的责任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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