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主—客对立与一体:环境法方法论转变及认识论范式不足

  • 佚名
  • 2023-03-15

在探讨环保问题时,主流的研究方法遭遇了难题,但实践论的研究方法似乎预示着一场变革,那么我们该如何恰当地运用它?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主流范式的局限

主流观念认为“自然观念的控制是环境问题的根源”,然而却一味地追求在道德上为自然主体地位寻找依据。例如,在众多理论讨论中,过分重视宏观叙事,诸如哲学领域的辩证思考。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它却忽略了环境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的主体性、价值取向和技术要求等具体方面,这导致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节。

这种局限在处理实际环境案件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当法律工作者运用主流范式理论时,他们发现这种理论难以与实际情况相契合。这是因为该理论过分强调自然主体的地位,而对人类、社会与环境的实际互动关注不够,导致环境法学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的能力受到限制。

以实践需求为起点

环境法学的研究应当以实际需求为根基和出发点。不应再沿用过去的做法,即以先入为主的意识形态作为预设条件。而应从现实中的环境问题着手,在探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思维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深入思考环境法学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紧张状态。

处理城市垃圾问题时,需从实际经验中提炼出垃圾处理不当所引发的环境难题,同时考虑公众对环境卫生的期望,只有这样制定出的环保法规才能更具实效性,而非仅凭个人主观想法进行立法。

以人为本的方法论

为了缓解人与自然的紧张态势,探寻人类不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塑造“人的哲学”和“人的方法论”。人是构成社会的核心,环境问题同样与人的行为紧密相连。

开发乡村旅游项目时,需兼顾村民和游客的诉求。在确保环境得到妥善保护的前提下,既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又要提供丰富的娱乐活动,如此方能让项目实现长期稳定发展,防止因开发过度而对环境造成损害。

认识论范式的两面性

认识论范式能够激发人们的创新思维和抽象推理能力,将繁杂的环境问题简化,揭示其本质联系和核心问题。在探讨全球气候变化这类复杂议题时,我们能够借助抽象分析的手段,锁定碳排放等关键性因素。

然而,这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将原本复杂的环境和人类面临的问题过于简化,进而改变问题的本质。比如,在评估一片森林的生态价值时,如果仅仅将其简化为经济价值,就会忽视它在维护水土、调节气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转向实践论范式

考虑到以上情况,环境法的理论框架需要从认识论向实践论转变。其核心在于以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为宗旨,促进环境法研究与实际情况的紧密结合。这要求我们不再仅仅停留在概念和观念层面的逻辑演绎。

在拟定大气污染控制法规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当地工业活动、交通运输等具体状况,通过实际成效来评估法规的有效性,而非仅仅依赖理论假设。

实践论范式核心

实践论范式的核心在于强调环境、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这一理念将原本以实体为本位的理论转向了以关系为本位,不再使用“主观-客观”或“主体-客体”等概念,而是提出了“实践主体间性”这一新的理论框架。

治理河流污染需兼顾企业排放、居民生活用水和生态保护等多重因素。我们不应仅将河流视为被动接受者,而应意识到各相关主体在解决河流问题时的相互影响,并在实践中实现主观与客观、二元对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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