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佚名
  • 2015-06-01

在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中,关于污染者能否凭借达标排放来免除责任、以及多个污染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接下来,我们将逐一探讨与环境侵权相关的一系列规定。

达标排放不免责

在现实中的环境侵权争议中,部分污染者误以为只要其排放行为符合国家或地方设定的标准,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以一家工厂为例,即便其污水排放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却依然对周边的农田造成了损害。然而,法律规定,法院不会认同这种观点。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促使企业不仅要满足排放标准,还需重视其对环境的实际影响。

这项规定基于即便达到了标准,也不能保证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环境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污染物的累积及其他因素都可能引发危害。因此,企业不能仅以达标作为借口来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共同污染担责

若两个或更多污染者共同进行污染活动造成损害,受害方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这些污染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某地区,数家养殖场一同将污水直接排放至河道,造成河水污染,附近渔民因此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渔民提起诉讼,法院将支持他们要求养殖场承担责任的请求。

制定此规定旨在强化对受害者的权利保障。由于在集体污染事件中,受害者通常难以准确判断每位污染者的责任程度,因此规定污染者共同承担责任,可以更有效地补偿受害者所受损失。

分别污染责任界定

若存在两个或更多污染者各自进行污染活动,导致相同的损害,情况会有所不同。若每位污染者的行为均能单独造成全部损害,遭受损害的当事人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时,法院通常会予以批准。以几家工厂各自排放某种有害物质为例,即便它们单独排放,也可能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若单一个污染者的行为未能导致全部损害,受害者在要求责任方承担责任时,法院同样会给予支持。诸如不同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各异,它们共同导致了土壤污染。另外,对于那些部分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而部分行为仅造成部分损害的情况,责任的划分也是清晰明确的。

起诉主体可多样

侵权受害者可依据规定,单独或一并向污染方及第三方提起诉讼,法院理应接受。在部分污染事件中,或许涉及第三方的不当行为,然而污染方不得以第三方过失为借口免除责任。有一家工厂以周边企业失误导致其环境污染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法院并未采纳其说法,确保了侵权受害者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举证与保全

若污染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规定中的某种情况,法院将判定其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这一规定赋予了污染方一定的辩驳机会。对于突然发生或持续时间较短的污染行为,为了防止证据的丧失或难以获取,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可以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从而保障了证据的完整性。

侵权赔偿范围广

侵权受害者提起诉讼,要求污染方赔偿财产损失、身体伤害以及为遏制污染蔓延所发生的费用,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此外,受害者要求停止侵害的行为,不受时效限制。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影响广泛,此规定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持续的权利。然而,这一解释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例如相邻地区的污染侵权争议就不在此列。

大家对那些关于环境侵权的规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我们保护环境产生疑问。在此,我们诚挚邀请您点赞、转发,并留下您的宝贵意见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