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环保法为重要内容的环境法治:综合系统工程及相关举措

  • 佚名
  • 2016-12-21

新环保法的推行在我国环境整治领域带来了显著的正面影响,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遭遇了不少挑战,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这些具体的问题。

新环保法重大修订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重大修订。这部法律是我国环保领域的根本性法规,对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且系统的规定。此次修订为我国环保事业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对于后续环保措施的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新环保法的出台,是因为我国正遭遇着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不仅是执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保战略安排的关键举措,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环保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为环保事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支撑。

配套文件与清理工作

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关键文件。在此期间,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45件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梳理和废除,并且,各地纷纷联手,共同清除了可能妨碍执法监管的206件“土政策”。这些措施确保了环保法规的统一性和执行力,进而使得新的环保法规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

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整治行动,我们有效地消除了环保执法中遭遇的各种阻碍和影响,确保了各级政府机构在处理环保相关事务时流程更加顺畅,这为提升环境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干部考核改进情况

福建省和浙江省等地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估方法进行了调整,显著增加了环保评估的分量。这一改变使得官员们开始重视环保事务,并将环保与经济社会的进步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官员们的思想观念也在逐步改变,他们不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是更加重视环境质量的提高。

通过改进评估手段,促使领导干部在制定决策和执行任务时,将环境保护置于首位,为地区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从源头上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推动地区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政府工作存在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理解不深,环保资金投入不足,这使得工作进展缓慢;而且,考核和问责体系不够完善,压力层层递减。部分地方政府过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而环境问题日益加剧。

一些领导干部在看待政绩时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他们对环保工作的急迫性和应尽的责任感不强,这导致环保措施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进而影响了环境质量的全面提高,对地区的持续发展造成了阻碍。

执法与司法衔接问题

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配合机制尚需完善,不少地方出现案件未能按时转交、转交过程中遇到困难、用罚款来代替刑罚等问题。这些现象降低了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使得违法者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因为环境违法的成本较低,部分企业和个人敢于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不完善的衔接机制导致了执法与司法部门间交流不畅,协作存在难题,进而影响了工作效率;此外,这种情况还减弱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维护生态良好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

各地环保制度落实

各地广泛推行了网格化的环境监管体系,构建了“责任明确、责任分明、责任到位、责任追究”的工作模式。环保机构以提升环境质量为目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制度进行了优化和执行。2015年,全国共计整治了十四万个违规的环保评估项目,有效阻止了“未批先建”的现象。

在我国司法体系内,最高级法院及十五个省级法院均设立了专责环境资源审判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建立以及执行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对于提升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环保事业的持续发展。然而,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依然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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