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学看法指出,环境法主要聚焦于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然而,现在我们确实有必要对环境法所调整的对象进行一次全新的审视。
传统环境法目的
传统法学观念认为,制定和执行环境法规的根本目的是挖掘环境的内在价值,以此来确保人类的幸福。从这个角度来看,过去的环境法规主要关注的是人类社会,其目的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使用方面的相互关系。对工厂排放污染物进行规范,主要目的是防止对他人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进而保护人们的权益。这一理念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主导着环境法律的发展。
环境价值的统一性
环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紧密相连,二者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发展。以森林为例,它的外在价值在于提供木材、水源涵养等服务,而内在价值则与生态平衡的维护息息相关。若过度砍伐,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其生态服务功能将随之减弱,进而影响人类从森林中获得的利益。因此,保护这两方面的价值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承认内在价值的必要性
承认并坚守环境的固有价值,这对保障人类的福祉和生物的和谐共生至关重要。众多物种正面临生存的困境,若忽视它们栖息地的固有价值,它们可能会走向灭绝,进而扰乱生态系统的平衡,最终对人类的生存造成威胁。为了维持生态的平衡,我们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护这种价值。
法律调整人与环境关系
马克思指出,在生产活动中,人与自然不仅建立了联系,还产生了相互影响。若仅着眼于人类眼前的利益和对环境表面价值的考量,而忽视了环境的深层价值,那就违背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以过度耕种土地为例,虽然能在短期内增加耕地面积,但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水土流失,从长远角度考量,这对人类的利益并无益处。因此,环境法有必要对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法律关系的单向性
环境及其构成要素缺乏相应的理解和表述能力,因此不能在法律领域内有效传达其意义,也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制定者。这一情况反映出,人与环境之间的法律联系是单向的。人们在享受环境带来的好处时,也应当承担起尊重并保护环境内在价值的义务。砍树、排污等行为中,人类理应实施必要的手段,以恢复生态平衡,降低破坏程度。
法律实践与效果
众多国际间的条约和国内的法规都高度关注环境的根本意义,例如某项条约将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看作同等重要,这突出了环境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在价值。我国在1988年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同样体现了对动物内在价值的重视。考察其实施效果,将人与自然的互动纳入环保法规的调整范围,有助于推动贸易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发现、尊重和保护环境以及社会的价值,进而提升人类的自尊心。
在日常生活里,我们常常思考,如何通过一些细致的行动,更有效地表达对环境的尊重和关爱。我们热切希望各位能够积极参与,欢迎大家积极留言,点赞表达支持,此外,也希望各位能将这篇文章广泛传播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