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郭文关于中国第二代环境法相关观点的诸多错误之处

  • 佚名
  • 2020-12-11

中国<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治_中国<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_中国的<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律体系

我国环境法律的发展引发了广泛的讨论,郭文就“中国第二代环境法”提出的各种看法值得我们仔细思考,这些观点是否经得起推敲,亟需进一步研究。

形成必然性反思

全球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我国对环境法治、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要求,并不能充分证明中国第二代环境法的产生是必然的。在环境法代际变迁的过程中,所谓的“历史必然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虽然全球可持续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并未成为推动第二代环境法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同时,国内的相关制度要求也无法直接引导第二代环境法的形成,二者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

显著特征反思

郭文在研究中运用比较法时存在不足,这导致其归纳出的显著特征说服力不足。例如,他认为环境伦理观由个体向整体转变,但这种转变缺少充分证据支持;关于价值目标从关注当代到关怀后代的说法,并未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当前环境状况;实践功能从被动承担到主动促进的观点,缺乏实际依据;治理机制从行政命令转向主体合作共治,却忽略了行政主导在我国环境法发展中的持续影响力。

域际法拓展反思

郭文提出的二代环境法向域际法延伸的看法存在偏差。首先,他的第一项证据建立在虚构的假设之上,不能为他的结论提供有力支持;其次,第二项证据不仅歪曲了立法的初衷,还误解了相关概念,同样无法作为观点的依据。这种拓展尝试缺乏实际依据和理论支撑。

独立性发展反思

郭文对二代环境法向独立与自足方向发展的看法让人难以信服。他的“主体性规则建构思维”未能充分考虑到环境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性;而他所谓的“以复杂适应性为特征的自我发展演化机能”则将机能与结果混为一谈,其提出的独立性与自足性观点与实际情况有所脱节。

治理机制反思

郭文的观点认为,主体合作与规则共治的治理机制并非环境法体系开放发展的必要前提。在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中,行政主导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将环境法的核心问题界定为人与自然的矛盾,缺乏新证据支持,且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相悖,这需要我们重新进行审视。

学术立场探讨

研究中国环境法的发展,需从学术角度出发,将研究立场与法学研究方法紧密结合。在规范、实证以及价值等多个研究层面上,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研究准则。只有全面综合这些层面的研究成果,我们才能科学合理地理解和把握环境法的发展趋势与特点。

在探讨我国环境法发展现状时,众人都在思考,究竟哪些因素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不妨留下您的观点,参与讨论,并对本文给予点赞和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