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大学召开

  • 佚名
  • 2024-04-01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_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_武汉大学<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研究所

2024年3月31日,天津大学法学院联合多家单位,成功举行了一场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当天,众多专家学者云集一堂,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接下来,我们将逐一介绍他们的观点。

研讨会主旨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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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教授孙佑海在会议中提到,编纂这部生态环境法典意义重大,为确保其品质,必须以国家领导人的法治思想为指导。他强调,只有秉持正确的思想,坚守科学的原则,运用合适的方法,才能确保法典的权威性和实用性。此外,他还指出,明确的指导思想是确保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偏离正确方向,满足国家发展需求的关键。

孙佑海对高质量生态环境法典中的九个“应当”要素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这些要素不仅对法典的多个层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还明确了法典各条款的编写趋向,既包括了对内容的规范要求,又涉及了实施操作的细节,从而为法典的进一步优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环境法律责任探究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就环境法律责任的编纂进行了阐述。在演讲中,他深入剖析了为何生态环境法典必须包含法律责任章节,并着重强调法律责任对于法典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它确保了法典规定的有效执行。此外,他还特别强调,法律责任章节对于规范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是极为重要的。

他深入探讨了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法律责任章节的布局和结构等关键问题。合理的布局有助于使法律责任的内容更加清晰和明确,进而使法典的层次更加分明。同时,确立责任设定的原则和构建一套系统化的基础逻辑,对于增强法典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武汉大学教师秦天宝致力于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各类制度。他提到,私法领域的救济措施已较为完善,而公法领域的救济也在持续改进。在《民法典》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提出了多种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可行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当前情况,我们能够更精确地把握该制度的发展方向。

秦天宝觉得,将公法和私法结合起来实施救济措施更为合适,而且这种做法富有创新精神。该方案巧妙地结合了公法和私法的各自长处,有助于更高效地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复杂问题,进而为赔偿制度的改进提供了新的思路。

流域协调机制建议

天津大学英才教授王建学致力于流域协调机制的研究。他认为,对流域协调机制的改进与提升,是制定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当前流域立法的新时代背景下,涌现出诸多创新措施,例如设立国家和省级的协调机构。这样的做法有助于减少治理的空白区域。这些创新的协调机制,对于提高流域治理的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构建长效的流域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细致地处理各种协调事宜。从长远视角来看,我们必须研究和建立跨区域的流域公共法人制度。这样的举措有助于打破地域限制,汇聚整体的治理力量,进而更高效地管理流域的生态环境。

法典化挑战阐述

北京林业大学的杨朝霞教授指出,我国在环境法典化过程中遭遇了四大挑战。这些实际问题制约了法典化工作的推进,必须加以妥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充分认识到这些挑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他主张加强对于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研究,并以此为指导原则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种指导思想有利于确保制定出的法规能够满足生态文明时代的要求,使法规与时代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

法律调整机制创新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辉在讲解环境法体系化任务时,特别强调了法律调整机制重新定位的重要性。他认为,对环境法典的基本要素进行改进和升级是编纂工作的关键步骤,这一环节直接影响到法典功能的发挥。通过精确的再定位,法典将变得更加科学和适宜。

杜辉提出了三种法律调整方式,目的是为了对创新手段进行优化和改革。若聚焦于这些机制,我们可以构建出相应的创新策略,从而使法律调整机制更具灵活性,运作更加高效,更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态环境需求。

在本次研讨会上,众多学者云集,大家共同探讨生态环境法典的编撰工作。在众多建议和看法中,我想请问大家,哪一种方案对法典的未来编撰最为重要?衷心希望各位能够点赞、分享,并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