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空气污染防治法演变:公民诉讼权利及原告资格变迁

  • 佚名
  • 2013-05-16

环保浪潮与法案修正

20世纪时,环境保护在美国社会逐渐受到关注。1970年,国会大幅修正空污法。1977年,国会再次大幅修正空污法。此次修正的重要特色是赋予公民诉讼权利。这一改变顺应了环保潮流。这意味着普通民众在环保中拥有了更多话语权。普通民众不再只能依靠政府部门解决污染问题。

它推动了环保实践,公民得以法律作为武器,公民可对污染行为进行监督,这增强了环境保护的力量,使得更多污染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原告资格演变之路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处于不断演变的状态。最开始是“法定损害标准”,接着变成了“双重损害标准”,到现在则是“事实不利影响标准”。这充分说明,当相对人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时,不管有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也不管利益类型是人身、经济、环境、审美、娱乐等哪一种,相对人都具备原告资格。

这种演变扩大了公民参与环保诉讼的范围,使得更多受到环境问题影响的人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并且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

空污法公民诉讼条款

空污法第304条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针对法规事项,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这里面包括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这给公民赋予了极大的权利,让公民可以更直接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

其他环境法律在公民诉讼方面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与《清洁空气法》相似,它们还在司法审查方面有类似规定,进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公民诉讼法律体系,以此保障公民在环保诉讼中的地位。

环保团体诉讼案例

执行空污法的主管机关是环保署,然而环保署中途不再参与,不过环保团体始终坚持,将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的原告换成了环保团体的v. Duke案,以此代表公民诉讼的坚定决心。

这表明,就算政府部门的态度发生了变化,环保团体依然会为环保事业而努力,会借助法律途径去争取正义,还会推动企业和政府履行环保责任。

污染案的诉讼通知

2012年10月4日美国司法部的文件显示,美国地方法院法官约翰·雷尼下令政府发布公告,该公告要告知雪铁戈污染案社区成员,若他们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便有参加诉讼的权利。

这一举措,给受到污染影响的民众提供了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让污染者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还增强了民众参与环保以及维权的意识。

传统理论与公民诉讼的冲突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限制起诉资格,它认为不能对无关财产主张权利,行政诉讼理论也限制起诉资格,它认为政府行为非针对具体人,所以无人有资格提诉讼。

但环境保护需要全体民众共同参与,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打破了传统模式,它是建立在“环境公共财产”等理论基础之上的,该制度将公益促进作为诉讼的主要目的。它化解了传统诉讼制度与环保要求之间的矛盾,对环境公益保护起到了推动作用。

现在想问一下大家,你们觉得美国的这种公民诉讼制度,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而言,有没有可以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