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与司法保障研讨会:林灿铃教授探讨跨界污染归责原则

  • 佚名
  • 2025-04-10

大气污染不仅影响了我国的环境,而且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尤为严重。在2016年10月22日至23日,常州大学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专家们提出了有关责任归属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有效应对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现在,让我们共同来探讨这一话题。

会议概况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学分会_<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教授排名_<a href="https://huanjingfa.cn">环境法</a>学者排名

2016年10月22日到23日,常州大学举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与司法保障研讨会暨环境法学分会2016年会”。这次活动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以及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主办,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负责执行。众多领域的专家们汇聚一堂,共同就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及司法保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

主旨发言

林灿铃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出席了会议,并就“大气污染导致的跨区域损害责任归属问题”发表了核心演讲。林教授针对当前严重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现象,明确提出了界定造成跨区域损害的污染责任主体的依据,即大气污染引起的跨区域损害责任归属原则。

归责原则意义

归责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明确了造成跨区域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依据和评判标准,清晰界定了哪些单位或个人应对大气污染造成的跨界损害承担责任。其次,这一原则凸显了法律在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对跨界大气污染行为进行规范,确保法律在保护环境和相关权益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利益均衡原则

林灿铃提出的利益均衡理念颇具价值。这一原则填补了制定规则时形式逻辑的不足,使得不同社会群体能够借此实现利益的平衡与调和,防止利益一方过度扩张或受损。此外,它还能阻止法律规则变得僵化,使得解决跨区域大气污染纠纷更加灵活高效,有助于更圆满地实现法律的目标。

风险与收益协调原则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至关重要。我们应树立收益、风险与责任相匹配的观念,并将其融入法律制度的设计、结构和追究机制中。这样做可以防止某些主体只关注收益,而忽略风险和责任。在跨区域大气污染事件中,这有助于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合理承担后果,推动责任制度的健全。

公平正义原则与损失分担原则

国际法主体在享有合法行为权时,须遵守公平正义原则,即不得损害他方利益,若造成损害,则需承担相应国际责任。此外,损失分担原则要求,危险活动的主要责任应由实施者承担,随后由受益方共同分担损失,此原则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新的公平正义观念,强调损失的公正分配。

归责原则多元化

林教授指出,科技进步和跨界损害事件频发,导致跨界损害责任功能不断扩展和变化。这种情况下,单一的归责原则已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跨界损害问题。因此,跨界损害责任的核心归责原则需要向多元化转变。这样的转变有助于适应跨界损害的复杂性,为完善跨界损害责任制度提供支撑,同时也能为受害者提供更广阔的救济空间。大家对归责原则的多样化是否能够有效应对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持有何种观点?不妨发表您的见解。同时,别忘了点赞并转发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