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环境司法研讨会隆重召开 聚焦环境资源审判与生态保护

  • 佚名
  •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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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判“9 1”机制亮点

刘尚雷法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四级高级法官,详细介绍了江苏法院采用的“9 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该机制以生态功能区为依据设立审判机构,专门应对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自该机制实施以来,江苏多个生态功能区已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对推动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整体修复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案范围目的之辨

胡苑教授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他提到,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的受理范围,大家讨论时意见不一。有人主张应优先帮助受害者,也有人认为应侧重于防止类似案件重演,保护环境资源。这个问题不仅关乎审判工作的核心,还直接关系到审判的具体执行和政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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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的探索与构想

上海市青浦区民事审判庭负责人蔡红兰建议,应探讨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院。此举旨在明确案件受理范围,并实现案件智能识别。目前,上海等地已有相关尝试,未来有望进一步优化,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效率和专业性。

审判机构设置利弊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指出,建立生态功能区的审判机构或特定法院,有利有弊。跨区域集中管理对环保有益,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诉讼不便;若依传统行政区划设立,则在案件快速处理方面更具优势。因此,各地在选择模式时,需权衡利弊。

《民事诉讼法》法条解读

徐祥民,身为我国法学会的理事,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他回顾了2012年对该法条修订过程中对“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理解。他提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会对众多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这一观点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公益诉讼主体顺位安排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往往是由非政府组织首先发起诉讼。如果非政府组织没有采取行动,检察院便会介入。这种做法既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引发所谓的“鲢鱼效应”,促使非政府组织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环境公益保护中来。以许多地区为例,它们已经按照这一流程开始了相关案件的诉讼程序。

行政案件裁判策略

王慧,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强调在处理与环境相关的行政案件时,法官不应无端偏袒任何一方。他们应当运用恰当的裁决策略,既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又通过司法手段彰显环保的独特性。这种做法在社会和环保领域均取得双赢,且在历史审判案例中已得到证实。

法官职权适度把控

吴亚红,担任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副庭长,她强调,法官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需主动履行职责,但同时要把握分寸。必须坚守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私人利益涉及范围内不随意干预,确保公益诉讼的宗旨得以真正落实。

各主体协同合作方向

地方政府、检察院、环保团体等机构需加强在环保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方面的合作。各地积极组织联合研讨会,共同探讨案件处理和环保司法目标实现的方法,各方齐心协力,推动环境司法的发展。

程序规则建立思路

周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庭长,他强调说,制定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必须遵循科学和系统的原则。同时,还需兼顾社会管理的全面需求,打造一个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运用这些规则,目的是为了对其进行完善和增补。

检察诉讼地位探讨

研究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责,不能仅仅停留在其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上,还应优化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机制。目前,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正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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