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环境法讲座特别邀请了1984级校友、环境法研究所的丁祖年先生来分享,他针对“地方环境立法的几个关键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现场气氛活跃,大家收获颇丰。
嘉宾介绍
秦前红教授热情地开始了讲话,向大家引荐了丁祖年主任。丁主任目前担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秦教授随后详细讲述了丁主任丰富的工作和研究背景。接着,他真诚地欢迎丁主任回校交流,并表达了由衷的感激之情,整个场面充满了温馨和期待。
立法体系探讨
丁主任重点分析了地方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他强调,在研究地方环境法律时,首先要明确法律体系的基本理念。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环境法治的特质来看,地方并不需要,也不应当盲目追求建立独立的环境法律体系。在制定法规时,应紧密结合地方的具体情况,针对具体问题制定规定,避免简单照搬上级法律,防止法规过于庞杂。为了支持他的观点,丁主任还列举了综合性地方性法规需要调整的主要问题。
立法功能剖析
丁主任指出,地方环境立法需在两个关键点着力。首先,要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功能;其次,要在创新性和自主性立法方面进行深入挖掘。鉴于各地环境差异,通过先行先试的立法方式,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地方环境治理难题,同时为国家相关立法提供宝贵经验。
空间权限论述
丁主任指出,现在各地事务越来越多需要法律来规范,国家法律也需要更加细致。同时,那些先行先试的项目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基于这些,他提出要明确国家在立法方面的专门职责,给地方留出根据自身情况立法的空间,并且建议设立地方立法的授权机制。这样做既能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也能考虑到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
区域协同交流
地方环境立法中,区域间的合作至关重要。丁主任就区域规划、协议、结构、决策协调和行政执行等方面发表了看法。由于环境问题往往跨越边界,多个地区需要联合立法和行政行动,共同应对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等挑战。他的见解为地方如何推进区域环境立法合作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总结交流环节
秦教授对丁主任的分享表示感谢。他提到,地方环境立法与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相关,这实质上是一个宪法层面的问题。在研究过程中,需要考虑环境问题对地方立法的挑战,以及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如何作出回应。秦教授还根据自己的经验,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探讨了地方立法的问题,并认为通过功能性的分权可以推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在交流环节,同学们提出了关于地方立法与数字化改革相结合的问题,以及中央与地方在立法权限上的协作问题。丁主任则一一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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