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书评:史一舒教授解析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检察监督机制

  • 佚名
  •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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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显而易见,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诸多困难。这些问题该如何一一克服?接下来,我会逐一进行详尽的解释。

中国式现代化重要体现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二十大所强调的核心环节,构成了我国特色现代化生态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在多个地区的试点应用中,此类诉讼已有效应对了诸多潜在环境风险。以某省检察机关为例,他们运用这一诉讼方式,及时遏制了某工厂污染项目的实施,有效避免了周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此举不仅改善了检察权的分配方式,还推动了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时保证了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行政行为既合法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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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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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学者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并不多,而且对于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部分学者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来对其进行定义,他们认为防止生态损害是这一诉讼的核心目标。此外,还有学者从理论角度阐述了其重要性,他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具有预防功能,还具备补偿的双重司法救济作用。预防性司法措施能有效防止损害,所以某些地区的检察院便据此提前参与到可能存在污染风险的项目中,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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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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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作实践中,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面临不少挑战。首先,诉前程序的自主性不够,部分案件的诉前程序沦为诉讼的配角,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显得零散,相关权限被分割至多个部门,这影响了工作效率。此外,在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出现了执行偏差。原本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的举证任务,现在却变成了检察机关过度承担举证责任。

检察权适度司法化

本书提出,应将检察权的行使适度引入司法轨道,以此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这种司法化的实质,是对司法流程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和限制。具体来说,它调整了检察权的运用方式,使其能够自主运作、接受民主监督,并提升其信誉度。例如,在个别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自主开展调查,同时广泛听取公众的声音。再者,这推动了检察权的价值判断趋向理性,让诉讼策略重新纳入法治的规范之中,有效避免了对于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

首创重要观点

书中提出的新颖观点,以检察谦抑理论为基础,指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管是存在一定限度的。适度将检察权司法化,有助于在有限监管中达到平衡。依据这一理论,建立了一套制度,旨在保证行政权和检察权能够合理运行。通过引入诉前检察建议、审前听证等创新机制,提升了诉讼的专业性和公正度,从而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水平。

解决困境之道

要摆脱困境,首先得搞清楚生态检察权的本质,并确定前进的道路。必须保证诉讼过程的公正,推动行政监督权得到恰当运用。已有一些地方的检察院明确了监督职责,对环保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进行了迅速整改。还需设立诉前听证制度,保证各方都能充分陈述意见,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此外,还需明确证据责任的划分,减轻检察院在举证上的额外负担。

大家对如何提升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体系的效率有何见解?期待大家的意见、点赞和分享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