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面对越发繁杂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不是要等到科学证据确凿之时才去采取行动呢?风险预防原则给出了有别的答案,它倡导在潜在环境损害还没完全证实时立刻实行提前干预。
风险预防原则的内涵
风险预防原则有这样的核心思想,即当某项活动存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时,哪怕在科学层面上还没有将这种危害的存在完全证实,也要采取预防措施。这一原则把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思路给革了趟命,将环境保护的关键点提前迁移了位置。
强调该原则,在科学不确定性情形下,决策者要权衡潜在风险严重性与采取预防措施成本,它并非要求全然禁止所有会产生风险的活动,而是主张采取合理且适度的防范举措,以此避免有可能发生的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 。
国际社会的实践历程
1970年代,德国率先把风险预防原则纳入法律体系,1974年,德国于《联邦污染防治法》里首次确立了此原则,之后在1976年的《空气清洁法》中又进一步强化了该原则的法律地位,进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立法范例。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始,风险预防原则渐次获国际社会接纳。在一九八二年,《世界自然宪章》于国际文件里头一回展现了此理念 。一九八七年时,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清晰地提出了那风险预防原则,这标识着该原则开端成为国际环境法之关键构成部分 。
国际公约的广泛采纳
20世纪9年代乃风险预防原则全方位发展的关键阶段,此阶段所通过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差不多都采用了该原则,致使其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石之一,1992年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成为这一原则推行扩散的重要时机。
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风险预防原则作为核心原则,该公约于1994年生效,如今多个相关缔约国已达近两百个,这使得风险预防原则在全球范围获得广泛认可,同样,1992年签署,于1993年始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将风险预防原则当作核心原则,让它于全世界领域被普遍承认 。
我国立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当下现行的环境立法里面,还没有明确地确立起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环境保护法》主要选用“预防为主”的原则,这跟风险预防原则在理念以及适用条件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很难去应对有着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
于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范畴里面,我国具备着更为侧重未端治理以及事后救济的倾向。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这般的制度,主要是针对已知的环境风险,而针对科学层面上尚未明确证实的潜在风险,是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制手段以及决策机制的。
完善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跟上新兴技术迅猛发展的步伐以及对照环境问题日益复杂的形势,我国正遭遇着越来越多带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纳米技术、基因编辑等新兴领域所大概引发的环境健康风险具备高度的不确定性,急切需要创制相应的法律防范机制。
当下,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正经历深刻变革,主要那些发达国家呢,都已经把风险预防原则纳入自家法律体系之中了呀。我国要是不能够及时去完善相关立法,如果这样,不仅可能会对我们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有所影响啊,还极有可能会在以后未来的国际环境事务里头处于挨揍般挨整般的被动地位吧。
具体实施路径建议
倡导于《环境保护法》修订之际清晰明确地添入风险预防原则,并将此原则和现存的“预防为主”原则予以分辨区分,与此同时,应当于气候变化、生物安全等特定的领域立法里拟定详实具体的实施规则,从而构建起成体系化的风险预防法律系统。
构建科学的风险评估以及决策机制呀,设立专门的环境风险专家委员会呢。于环境标准制定、项目审批等等环节之中引入预警机制哟,当存在严重又或是不可逆转环境损害的威胁之际呀,哪怕缺乏充分科学证据呢,也应当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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