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正处在关键的、用于构建阶段的时期,伴随经济以高速状态的发展,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消耗方面的问题日益显得突出,现有着的法律体系已经难以去应对复杂的、具有挑战性的状况。
环境资源法现状
现如今,我国在环境资源立法方面,数量是不少的,然而却存在着立法碎片化这样的问题,各单行法相互之间衔接并不顺畅,甚至还出现了规范冲突的情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作“史上最严”,可是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依旧不完善。
执法环节存在着诸多困难,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力量薄弱,跨区域污染事件处理机制并不健全,企业违法成本偏低使得部分法规难以落实,这些现实问题凸显了体系化建设的紧迫性。
理论发展历程
环境资源法理论从不存在发展到存在,历经了显著改变,早期学者主要参照苏联法学理论,把环境法归入经济法类别,上世纪90年代之后,开始采纳欧美国家“可持续发展”观念。
近些年来,生态整体主义观念渐渐变成主流,此理论着重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使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补偿等制度创新,学术研究给予法律实践关键支撑。
国外体系借鉴
具有值得予以关注性质的德国环境法典化经验,该国把数量达到数百部的环境法律集合成统一的法典,达成了对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解决,日本的公害防治立法体系相当完善,格外着重企业责任以及公众参与。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要求联邦政府的所有决策,都必须评估环境后果,这些国际经验,为我国体系构建,提供了重要参考。
基本法定位
基础性法律之中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保护优先原则,明确了预防为主原则,该法规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该法规定了企业的环境责任,该法规定了公民的环境责任,该法建立了环境监测基本制度,该法建立了信息公开基本制度 。
然而,该法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这就需要同别的专门法律一道配合着来实施 ,怎样去强化它的统领作用,这是体系完善的重点问题 。
污染防治法律
历经多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予以细化,强化流域管理要求的水污染防治法,建立了河长制等创新制度,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污染防治领域的重要屏障。
污染物防治的严密法网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法关注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这些专门立法构成。
自然资源保护
森林法,与草原法,还有矿产资源法等,共同组成了资源保护法律群,这些有关资源的法律,明确了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强调了开发与保护并重,近年来,其修订更加注重生态保护。
有着水法、防洪法等在内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将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予以确立,把饮用水源保护进行强化,湿地保护等新兴领域对于法律规范也是有所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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