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热点问题探析:生物安全与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

  • 佚名
  • 2017-05-29

跨越国界成为全人类共同面对难题的海洋污染,已不再仅限某个国家自身之事,从沿海至公海地域,从水面延伸到深海范围,污染物扩散致使全球海洋生态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

海洋污染全球蔓延

二十世纪中期往后,跟着工业化以及全球化进程加快,海洋污染从区域性现象渐渐演化成全球性危机,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统计,每年大概有800万吨塑料垃圾进入海洋,这些污染物顺着洋流布满全球,就连最偏远的南极海域也没能避免,海洋污染物的跨国界特性致使单个国家的防治措施效果有限 。

毫无国界限制可言使得海洋污染物得以传播,一个国家所产生的工业废水借助洋流的作用,极有可能对距离千里之外的其他国家的海域产生影响,2011年之际日本福岛核事故所造成的放射性污水,在仅仅数月这样一个时日之后,便扩散至太平洋对岸的北美西海岸区域,恰恰是缘于这种跨境污染的特征,才要求各个国家务必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从而共同去应对面对海洋环境危机这一严峻情势 。

国际法律框架建立

早在1958年,国际社会就开始关注海洋环境保护,并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多项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这些公约初步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基础,然而规定相对原则化,且缺乏具体执行细则,一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才真正构建起全面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法律框架。

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其中进一步提出了综合管理沿海区域的具体原则,还提出了综合管理沿海区域的技术手段。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得以制定,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已从单纯防治污染这一阶段,发展到了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新阶段。

生物安全面临挑战

生物技术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体进行越境转移,这有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预见的影响,国际社会正通过制定《生物安全议定书》等法律文件,试图去建立生物技术安全使用的国际规范,这些规范要求各国在开发生物技术时,必须优先考虑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潜在风险。

海洋生物的多样性,正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那种威胁,据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报告,在过去的50年间,海洋生物的种类,减少了约39%,过度捕捞、海洋污染以及气候变化等诸多因素,共同产生作用,致使许多海洋生态系统,濒临崩溃的状态,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需要各国,进行协调行动,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准。

淡水资源保护进展

淡水资源污染问题,引起国际关注的时间比较晚,然而相关国际立法进展迅速,1992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了《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公约》,该公约建立了跨国界淡水资源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此公约适用于整个欧洲及加拿大、美国,为区域淡水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中东欧国家依据《赫尔辛基公约》制订了诸多区域性协定,其中涵盖《为保护和管理行动计划的协定》以及《关于共享河流系统的议定书》,这些法律文件在处理跨国家边界水资源争端事宜上起到了关键作用,进而防止了因水资源争抢而或许会引发的国际冲突。

现行制度存在不足

尽管国际社会于海洋环境保护范畴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现有制度却有着明显缺陷,诸多国际公约缺失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致使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情形参差不齐,发达国家跟发展中国家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领域也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全球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现行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跟《21世纪议程》所倡导的原则以及措施相比较,存在着相当的距离,特别是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关系处理这方面,尚未形成良性的发展模式,各个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并不均衡,技术共享机制也不完善,这些情况都对全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造成了制约。

未来发展方向

需要各国转变传统海洋观念,来进行未来海洋环境保护,建立“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新型发展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各国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必须把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2022年联合国海洋大会通过的《里斯本宣言》,再次强调了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紧密关系。

实现海洋环境保护跟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这需要各国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一同参与,每个国家都应将海洋环境保护归入国家发展战略,每位公民都要养成保护海洋的生活习惯,唯有全球协同努力,方可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海洋环境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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