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中谨慎行事原则:利益、法理基础及相关探讨?

  • 佚名
  • 2015-06-03

人类长久以来对于自然所抱有的主宰心态,此刻正遭遇绝无仅有的挑战,当生态危机愈发严重,我们是不是应当再度审视那种盲目乐观的发展观?

谨慎行事原则的起源

谨慎行事原则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规里,那时它被称作Vorsorgeprinzip法则,这一法则规定政府在遭遇潜在环境风险之际,就算缺少完整科学证据,也得采取预防举措,此理念很快被北欧国家采用,并徐徐影响到整个欧洲的环境政策制订。

20世纪80年代时,《世界自然宪章》明确采纳了这一原则,多个区域性环境保护条约也明确采纳了这一原则,这些文件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开始转变,从被动治理转向到主动预防。

原则的核心内涵

着重突出谨慎行事原则所示,于人类活动大概有对生态环境带去严重或者不可逆损害之际,不可以把科学不确定性当作是用来拖延采取合理措施的缘由,此一理念要求决策者务必要具有前瞻性地去评估各类潜在风险,并且要提前着手制定应对方案。

该原则尤为注重措施对成本效益的分析判断,它规定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一方面要切实有效地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还要防止给社会经济带来过重负担,正是这种平衡思维,促使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得以协调推进。

与国际法的关系

当前,谨慎行事这一原则已被归入多项国际环境公约之中,比方说《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给该项原则的推广施行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然而,它还没有变成具备强制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

于国际环境法体系里,谨慎行事原则跟传统预防原则有着显著差别,前者是针对科学尚未全然证实的风险,而后者是针对已被科学确认的威胁,这般区分让环境保护体系更为完整

各国的实践差异

在践行谨慎行事原则这件事情上,欧盟国家是最为积极的,从转基因作物管制方面来看,欧盟各国建立了严格的预防性管理制度,从化学品管理方面来说,欧盟各国同样建立了严格的预防性管理制度,后种这样的制度,强调了过程监控,强调了持续评估,以此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新出现的环境风险 。

较之于其他情况,美国更趋向于运用基于确凿科学证据的管理模式,这种差异致使欧美在环境政策方面常常出现分歧,比如在转基因食品标识以及化学品管理等议题之上,双方采取了完全不一样的监管思路。

对中国的启示

长期以来,中国在环境治理方面所奉行的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此原则跟谨慎行事原则,既有着相似的地方,又存在着重要的差异之处,中国所奉行的这个原则,更加注重的是对于已知污染的事先防范,然而谨慎行事原则强调的却是对于未知风险的提前应对 。

此刻,中国正致力于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这能够借鉴谨慎行事原则的核心观念。尤其是在新型污染物治理、生物安全等方面,要构建更为完善的风险预警以及应急响应机制。

未来发展方向

因全球生态挑战愈发复杂,谨慎行事原则趋向于发展成国际习惯法,此需各国于实践层面达成更一致的共识,且借助具体案例累积操作经验,国际社会应当强化合作一同推进这一进程。

该原则实施,还需平衡环境保护跟科技创新的关系,既要防范有可能因科技发展带来的环境风险,又要避免过度限制从而阻碍技术进步,这种平衡需建立在持续的科学评估以及公众参与基础之上。

面对气候变化,面临物多样性丧失这般全球性环境危机之际,你觉得各国政府该咋样于科学不确定性情形下作出合理之决策呢,欢迎去分享下你的观点,要是觉着本文颇具价值,那就点个赞予以支持,并且转发给更多人作朋友 。